
(1) [lecturer]
(2) 高等學校中職别次于副教授的教師
(3) 英國學院或大學中職别低于教授的教學人員
(4) [scholar]∶講解儒家經籍的人
(1).講道傳經的儒師或高僧。《後漢書·禮儀志上》:“養三老、五更之儀,先吉日,司徒上太傅若講師故三公人名,用其德行年耆高者一人為老,次一人為更也。” 宋 葉適 《法明寺教藏序》:“ 西湖 法明寺 ,昔講師 繼忠 居之。” 清 顧炎武 《與人書》之二三:“能文不為文人,能講不為講師。吾見近日之為文人、為講師者,其意皆欲以文名、以講名者也。”
(2).講習師旅之事。 晉 張協 《七命》:“将因氣以效殺,臨金郊而講師。”
(3).高等學校中職别次于副教授而高于助教的教師。
"講師"是高等教育體系中的專業技術職務名稱,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機構從事教學與科研工作的中級職稱人員。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的定義,講師需承擔課程講授、學生指導、學術研究等職責,是介于助教與副教授之間的學術職位。
其核心職能包含三個方面:第一,系統講授一門以上專業課程,需具備紮實的學科基礎,《教育大辭典》特别強調其教學能力需通過院校教學考核認證;第二,參與教材編撰與教學改革,參照《高等學校教師職務條例》要求,需定期更新教案并發表教研成果;第三,指導學生的實驗、實習及畢業論文,依據《學位條例實施細則》規定,講師可擔任本科生畢業論文指導教師。
該職稱的曆史可追溯至1902年《欽定學堂章程》,最初稱為"教習",1927年國民政府《大學教員資格條例》正式确立"講師"職級。現代高校體系中,講師通常要求具有博士學位并通過教學能力、科研成果、師德師風等多維度評審,晉升标準在《高等學校教師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中有明确規定。
“講師”是教育體系中的專業職稱,其含義和職責在不同場景中有所差異,以下為綜合解釋:
職稱定位
在高等教育機構(如大學、學院)中,講師是介于助教和副教授之間的中級職稱。這一職稱最早可追溯至1912年中華民國《大學令》的規定。
國際差異
古代“講師”指傳授儒家經典或佛法的學者(如《後漢書》記載的儒師、宋代法明寺高僧),現代則專指教育體系内的職業角色。
如需更詳細分類或國際對比,可參考權威教育政策文件或高校職稱評定标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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