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clauses and subclauses in a document]∶规章、条约等的项目
(2) [entries in a dictionary]∶字典、词典中的一整条
(1).按内容分的细目。《汉书·刘向传》:“比类相从,各有条目,凡十一篇。”《晋书·傅玄传》:“二常侍所论,或举其大较而未备其条目,亦可便令作之。” 隋 李德林 《霸朝集序》:“当时製述,条目甚多,今日收撰,略为五卷云尔。” 明 王鏊 《震泽长语·经传》:“至 程 、 朱 始别为纲领三、条目八,分传以释之。”
(2).指词典的词条。 罗竹风 《实践是检验辞书编纂工作的唯一标准》:“《辞海》体例规定,大条目不过四五百字,中条目三百字左右,小条目只有一二百字。”
(3).谓整理安排细节。 ********* 《上李鸿章书》:“窃谓今日之急务,固无逾于此四大端,然而条目工夫,不能造次,举措施布,各有缓急。”
(4).法令、规章等的项目。亦指法令、规章。《晋书·刑法志》:“抄《新律》诸死罪条目,悬之亭传,以示兆庶。” 宋 苏轼 《上韩丞相论灾伤手实书》:“今又行手实之法,虽其条目委曲不一,然大抵特告訐耳。” 宋 马永卿 《懒真子》卷一:“ 士廉 再拜曰:‘祭酒其使我以无事治 蜀 耶!’乃简条目,州遂大治。” 清 龚自珍 《京师悦生堂刻石》:“养之之法,古无专官,无条目。无专官,无条目,是费不出於公上也。”
条目在汉语词典中主要包含以下义项:
指按内容分类罗列的具体项目。例如词典中按字头或词头排列的独立解释单元,称为“词条”。该用法可追溯至《汉书·艺文志》,其中记载“分条列目,以便检寻”。
特指法规、章程中逐项列出的具体规定。如《唐律疏议》将法律细则称为“条目”,强调其清晰性和规范性。现代汉语中,“法律条目”仍指代成文法的细分内容。
用于账目、目录等场景,指按类别登记的独立项。《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释义为“分项列举的项目”,例如“账簿条目”“档案条目”。
上述释义综合参考《汉语大词典》《现代汉语规范词典》及历史文献用例,体现词义的历时发展与当代规范。
“条目”一词在不同语境中有多重含义,以下是综合多个来源的详细解释:
按内容划分的细目
指对复杂事物或文献进行分类整理后的具体项目。例如《汉书·刘向传》记载“比类相从,各有条目”,即通过类比归类形成系统性细目。
词典或工具书中的词条
指字典、百科全书中以独立主题呈现的完整解释单元。例如《辞海》规定条目按字数分为大、中、小三类。
法令规章的具体项目
常见于法律、条约等文本中,指分条列举的条款。如《晋书·刑法志》提到“抄《新律》诸死罪条目,悬之亭传”,即通过分列条目公示法律内容。
整理安排的细节
强调对事务细节的系统性梳理。孙中山在《上李鸿章书》中提及“条目工夫,不能造次”,即强调规划需细致周全。
如需进一步了解历史文献中的具体用例,可参考《汉书》《晋书》等典籍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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