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逐条引证。《新唐书·蒋乂传》:“会詔问神策军建置本末,中书讨求不获,时集贤学士甚众,悉亡以对。乃访 乂 , 乂 条据甚详。”
(2).即单据。 柳青 《铜墙铁壁》第八章:“你知道个大概就行了……操心账写错,操心把条据给人家开错。”
条据是汉语中特指作为凭证或说明事项的简短书面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和日常事务记录功能。根据《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第7版),其核心定义为“作为凭证或说明的纸条”,主要应用于民间借贷、物品交接、事务确认等场景。
从法律实践角度,条据可分为凭证类与说明类两种形式。凭证类包括借据、收据、领据等,需具备金额、时间、当事人签名等要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对书面合同形式的要求;说明类如请假条、留言条等,则需明确事由及有效期限。
权威文书规范显示,有效条据应包含五个要件:标题性质、主体内容、款项数额(涉及财物时)、立据日期、立据人签章,该标准参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对证据形式的认定规则。
在文字书写方面,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现代汉语应用规范手册》强调,条据须使用规范汉字,金额数字应大写以防止篡改,时间标注需完整至年月日,这些要求与司法部公证文书制作标准保持统一。
历史文献考证显示,条据形式最早可追溯至汉代“券书”,经唐宋“契约”、明清“字据”演变而来,现代制式在民国时期《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中已形成完整体系,体现了中华法系注重书面证据的传统特征。
“条据”是日常生活中常用的应用文体,具有凭证或说明功能,具体解释如下:
“条据”一词最早见于《新唐书》,指逐条引证史实,后逐渐演变为现代意义的凭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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