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ign] 舊時在文書上簽名畫押
署名,畫押。表示負責。 宋 沉括 《夢溪筆談·故事一》:“ 唐 中書指揮事謂之‘堂帖子’。曾見 唐 人堂帖,宰相籤押,格如今之‘堂劄子’也。”《京本通俗小說·志誠張主管》:“當日晚算了帳目,把文簿呈 張員外 :今日賣幾文,買幾文,人上欠幾文,都籤押了。” 清 李漁 《玉搔頭·得實》:“我且進去歇息片時,待你看完之後,再出來籤押。” 許地山 《人非人》:“他想反正下午她便消假了,隻撿些待發出去的文書替她籤押,其馀留着給她自己辦。”
舊時指掌管文書收發的人。《兒女英雄傳》第二回:“老爺當下叫籤押説,你去問師爺。”《兒女英雄傳》第二回:“少停,籤押回稱説,問過師爺。”
“籤押”是漢語中具有特定法律效力的傳統文書行為,指在公文、契約等正式文件上籤署姓名或特定符號以示确認。根據《漢語大詞典》解釋,該詞由“籤署”與“畫押”兩個動作組成:前者指書寫姓名,後者指繪制代表個人身份的特殊标記(如十字、圓圈等)。
從曆史沿革看,《明清官場文書制度研究》指出,籤押行為最早可追溯至漢代竹簡文書中的“署名捺印”,至明清時期發展為官員處理公務的标準程式,須在公文末尾同時落款并加蓋官印。現代法律體系中,《中國曆代契約彙編》強調其核心功能在于“以特定符號确認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這與《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規定的籤字蓋章生效要件存在法理延續性。
該行為包含三個構成要件:
值得注意的是,《敦煌吐魯番契約文書輯校》收錄的唐代“市券”顯示,古代籤押常伴有第三方見證人聯署,形成“主籤+副押”的複合認證體系。這種多層确認機制至今仍在重要法律文書中保留使用。
“籤押”是一個漢語詞彙,主要用于表示在文書或契約上簽名、畫押的行為,具有法律效力。以下是詳細解釋:
總結來看,“籤押”是兼具曆史和法律意義的籤署行為,常見于需明确權責的場景。如需深入了解具體流程或案例,可參考《夢溪筆談》《兒女英雄傳》等古籍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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