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逐條檢核。《新唐書·柳公綽傳》:“ 公綽 奏曰:‘比館遞匱乏,驛置多闕……請著定限,以息其弊。’有詔中書條檢定數,由是吏得紓罪。”
"條檢"為漢語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包含雙重語義特征。《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2012年修訂版)第5冊第1023頁釋"條"作"分項列舉的綱目","檢"則具"查驗核對"之義。二字組合構成動賓結構,指按照既定綱目逐項核驗的行為範式,常見于公文處理、檔案管理等領域。
該詞的曆時語義可追溯至宋代文書制度,《宋會要輯稿·職官》載有"諸司文書須條檢分明"的行政規範,體現古代政務運作中條目化核查的治理特征。在現代漢語語用層面,"條檢"多用于專業技術語境,如質量監督體系中的"工藝條檢規程"、文獻整理中的"古籍條檢目錄"等系統性查驗流程。
構詞法層面,"條檢"符合《現代漢語語法信息詞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所載"名動複合式"構詞規則,其中"條"為名詞性語素限定查驗範疇,"檢"為動詞性語素表達核心動作,二者形成語義互補關系。這種構詞方式在質檢術語、管理學術語中具有較高能産性,如"條審""條驗"等平行詞彙。
“條檢”是一個漢語詞彙,主要含義為逐條檢查、審核,尤其用于對文件、制度或條例的細緻核查。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條檢”指對文件、法規或制度進行逐項審核和驗證的過程,強調系統性審查。該詞源于古代官府對長條形書寫文件的核查工作(“條”指長條狀書寫載體,“檢”即檢查)。
在《新唐書·柳公綽傳》中記載:“有诏中書條檢定數,由是吏得纾罪”,此處指通過逐條核查确定标準,以解決制度漏洞。
個别文獻提到“條檢”可能包含“約束、檢點行為”的引申義(如“言語失檢”),但此用法較少見,需結合具體語境判斷。
不同來源對“條檢”的解釋略有差異,建議優先參考權威詞典或曆史典籍中的用法。如需更完整的例句或曆史出處,可查閱《新唐書》或《漢語辭海》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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