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舊時評訂農田等級的準則。 明 範濂 《雲間據目抄》卷四:“最低薄者或二畝三畝方折一畝,有五畝七畝折一畝者,若 青浦 分自二縣者,田則科則,悉仍其舊。”
“田則”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在現代漢語中使用較少,主要出現在古代文獻中,其核心含義是指關于農田管理、土地劃分或賦稅征收的規章、法則或标準。以下從漢語詞典角度對其詳細解釋:
農田的法則或标準
指古代管理農田、劃分土地等級、規定耕作方法或征收賦稅的具體規章。
《周禮·地官·大司徒》 記載:“以土宜之法,辨十有二土之名物,以相民宅而知其利害,以阜人民,以蕃鳥獸,以毓草木,以任土事。辨十有二壤之物,而知其種,以教稼穑樹藝。”其中“任土事”即涉及土地分級管理的“田則”雛形。
土地賦稅的準則
特指按土地質量等級制定賦稅标準的制度。如《文獻通考·田賦考》提到古代按田畝肥瘠分等征稅,稱為“田則”。
象形字,本義為耕種的土地,引申為農業活動(《說文解字》:“田,陳也。樹谷曰田。”)。
會意字,從“鼎”從“刀”,本義為刻鑄法典于鼎,後指規章、準則(《說文解字》:“則,等畫物也。”)。
二字組合強調土地管理的規範性。
古代“田則”是土地制度的核心工具,其作用包括:
《周禮·地官·大司徒》:
“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溝之,以其室數制之。不易之地家百畝,一易之地家二百畝,再易之地家三百畝。”
此處的土地分類制度即屬“田則”範疇。
《明史·食貨志》:
“凡田以近郭為上地,迤遠為中地、下地。五尺為步,步二百為畝……畝稅六升。”
明确記載按地理位置劃分土地等級并征稅的“田則”。
“田則”概念在當代土地管理政策中仍有延續,如耕地分等定級、農業補貼标準等,體現古代制度對土地資源科學化管理的深遠影響。
參考文獻來源:
“田則”是一個漢語詞語,其含義和用法如下:
“田則”指舊時評訂農田等級的準則,主要用于古代農耕社會中對土地質量、産量等進行分類的标準。
“田則”是古代農業經濟的重要規範,既體現土地管理智慧,也反映賦稅制度的複雜性。需結合具體曆史文獻(如明代地方志)進一步探究其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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