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讨賬 ”。1.催還欠賬。《警世通言·玉堂春落難逢夫》:“ 王定 讨帳,不覺三月有餘,三萬銀帳,都收完了。”《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七回:“這讨帳的朋友要去尋他,他總給他一個不見。” 樊增祥 《批胡老四呈詞》:“爾壻 樊順興 如果與 田三信 毫無首尾,豈能屢至 山西 讨賬?”
(2).喻要求報答。 柳青 《創業史》第一部第十六章:“沒出息的幹部,不愛做教育工作,就向群衆讨帳。我給你分了地,你還不響應我的號召嗎?”
讨帳是漢語中具有特定法律和社會含義的詞彙,其核心指通過協商或強制手段向他人索要欠款的行為。以下從詞典釋義、曆史演變和現代應用三個角度解析:
索還欠款
指債權人向債務人追索所欠錢財的行為。《漢語大詞典》明确将其定義為"催讨欠賬"(上海辭書出版社,1994年版)。現代法律語境中,該行為需遵守《民法典》關于債權債務的規定,正當途徑包括協商、調解或訴訟。
舊時商業術語
明清商賈文獻中特指核對應收賬款。明代《商賈便覽》載:"歲終讨帳,須驗契簿分明",此處強調財務清算的合規性(國家圖書館藏明刻本)。
•詞源考證:
"讨"字本義為"治理"(《說文解字》),宋代起衍生出"索求"義項;"帳"源于古代記賬用的絹帛,二者組合至遲見于元代雜劇《窦娥冤》第三折:"你向俺讨帳,俺還你性命"。
•現代使用邊界:
需區分合法讨帳與暴力催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年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LPR四倍的讨帳訴求不受法律保護(法釋〔2020〕17號)。
二者常混用,但"讨帳"多用于商業往來,"讨債"涵蓋更廣的金錢債務(《現代漢語規範詞典》,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2010年)。
正式文書中宜用"債權追索"或"債務清償",避免歧義(《法律文書用語規範》,司法部,2021年)。
注意事項:涉及民間讨帳行為時,建議優先通過人民調解委員會(司法部備案機構)或法院訴訟解決糾紛,避免觸碰《治安管理處罰法》關于脅迫讨債的禁令。
“讨帳”是一個漢語詞語,其核心含義和用法可歸納如下:
該詞源于古代債務糾紛的社會現象,反映了誠信與契約精神的重要性。曆史上欠債不還會被視為道德敗壞行為。
若需進一步了解古籍中的具體用例(如《警世通言》或《創業史》),可參考相關文學作品或權威詞典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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