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odge a creditor] 躲債
躲債,逃避還債。 南朝 梁元帝 《金樓子·雜記上》:“ 周赧王 即位,負債而逃之,名為逃債之宮。”
逃債指債務人故意逃避償還債務的行為,屬于民事違約範疇,嚴重時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其核心含義是通過隱匿行蹤、轉移財産或虛假破産等手段拒不履行還款義務。以下從漢語詞典釋義、法律内涵及社會影響三方面解析: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定義“逃債”為:“債務人躲避債務,不履行償還義務。”該行為包含三個要素: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現代漢語詞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79條,債務人有全面履行債務的義務。“逃債”的典型形式包括:
(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刑法》第313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逃債行為不僅破壞市場信用體系,更增加司法執行成本,損害債權人合法權益。
(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語義辨析:需區分“逃債”與“賴賬”。前者強調主動逃避行為(如隱匿行蹤),後者側重消極拖延(如口頭推诿但未失聯)。兩者均屬失信行為,但法律處置力度不同。
逃債是指債務人及相關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通過改變債的事實或法律狀态,以達到不履行或少履行債務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詞源補充:“逃債”一詞可追溯至南朝《金樓子·雜記上》,原指躲避債務的行為。如需了解更多案例或完整法規,可參考相關法律條文或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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