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鄉裡的公共教育場所。《公羊傳·宣公十五年》“什一行而頌聲作” 漢 何休 注:“一裡八十戶,八家共一巷,中裡為校室……十月事訖,父老教於校室。八歲者學小學,十五者學大學,其有秀者移於鄉學。” 章炳麟 《訄書·禁煙草》:“犯禁,三畝者伏通衢,五畝捶,十畝罰白金五兩,二十畝官笞之,沒其地,入裡校室。”
"校室"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在現代漢語中已不常用,其含義需結合古代文獻和權威辭書進行解釋。根據其構成和古代用法,主要有以下兩層含義:
指古代習射或講武的場所:
指古代拘禁、審訊犯人的地方:
“校室”是一個具有特定曆史背景的古語詞,其核心含義指向古代的習射講武之所,次要含義指拘禁審訊之地。這兩個含義都體現了“校”字在古代與軍事、刑罰相關的功能屬性,以及“室”作為具體空間場所的指代。在現代漢語中,該詞已被更具體的詞彙(如“校場”、“監獄”、“審訊室”等)所取代,一般僅見于古籍或研究古代文化的語境中。
“校室”是一個曆史詞彙,主要指古代鄉裡的公共教育場所,其含義和背景可結合以下要點理解:
基本定義
校室是古代基層(如鄉、裡)設立的公共教學場所,用于對兒童及青少年進行基礎教育。根據《公羊傳》及漢代何休的注解,一裡(約八十戶)設校室,農閑時由父老負責教學。
教學特點
曆史記載
該詞多見于漢代文獻,如章炳麟《訄書·禁煙草》提到“沒其地,入裡校室”,側面反映校室與土地管理的關聯。
現代關聯
現代語境中,“校室”一詞已不常用,但部分文獻或曆史讨論中可能引用其作為古代教育制度的例證。
提示:若需進一步了解古代教育體系或具體文獻出處,可參考《公羊傳》及漢代注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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