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odge a creditor] 躲债
躲债,逃避还债。 南朝 梁元帝 《金楼子·杂记上》:“ 周赧王 即位,负债而逃之,名为逃债之宫。”
逃债指债务人故意逃避偿还债务的行为,属于民事违约范畴,严重时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其核心含义是通过隐匿行踪、转移财产或虚假破产等手段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以下从汉语词典释义、法律内涵及社会影响三方面解析:
《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定义“逃债”为:“债务人躲避债务,不履行偿还义务。”该行为包含三个要素: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9条,债务人有全面履行债务的义务。“逃债”的典型形式包括:
(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逃债行为不仅破坏市场信用体系,更增加司法执行成本,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
(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语义辨析:需区分“逃债”与“赖账”。前者强调主动逃避行为(如隐匿行踪),后者侧重消极拖延(如口头推诿但未失联)。两者均属失信行为,但法律处置力度不同。
逃债是指债务人及相关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通过改变债的事实或法律状态,以达到不履行或少履行债务的行为。以下是详细解释:
词源补充:“逃债”一词可追溯至南朝《金楼子·杂记上》,原指躲避债务的行为。如需了解更多案例或完整法规,可参考相关法律条文或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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