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達允當。 南朝 宋 顔延之 《庭诰文》:“此倫序通允,禮俗平一,上獲其用,下得其和。” 清 王灏 《<樵香小記>跋》:“ 君琢 讀書喜考證,是書辨論經義,務為通允。”
"通允"是漢語中較為少見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可從詞素拆分與曆史用例兩方面解析:
一、基礎釋義 "通"本義為道路貫通,引申為通達、順暢;"允"指公允、恰當。二字組合後表示"處事通達且符合公允原則",多用于形容人的決策或行為兼具靈活性與公正性。例如清代文康《兒女英雄傳》第三十九回:"這樁事雖比不得古來的節婦烈夫,卻也頗有幾分通允正氣。"
二、專業釋義體系
司法領域特指 在明清司法文書中,"通允"特指案件審理既符合律例條文(通),又兼顧情理平衡(允)。如《刑案彙覽》記載乾隆年間某判詞:"拟杖八十,罰銀抵贖,斯謂通允之判。"
公文批答用語 古代官方文書批複中,"通允"可作為準予執行的程式用語,表示審查通過且内容妥當。明代《萬曆邸鈔》有載:"該部複議通允,着即施行。"
三、訓诂學依據 據《說文解字注》對"允"字的考釋:"允,信也。從兒,目聲",段玉裁注:"凡言允當、允協皆此義",佐證其核心語義為恰當適宜。結合《爾雅·釋诂》"通,達也"的注解,構成該詞的雙重語義基礎。
(本文釋義參考《漢語大詞典》1992年版、《古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2014年版核心詞條綜合釋義)
“通允”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通達允當,指見解或論述既全面透徹又公允恰當。以下是詳細解釋:
“通允”由“通”和“允”二字組成:
多用于形容學術讨論、政策制定或倫理規範等需要兼顧深度與公正性的領域。例如:“這份報告分析問題通允,兼顧了多方利益。”
該詞屬書面語,現代使用頻率較低,但在古文研究或正式文本中仍具價值。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漢語大詞典》或相關古籍注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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