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配,流放。 清 林則徐 《燒毀匪艇篷寮并拿獲漢奸黃添福等審明定拟折》:“ 袁亞二 、 梁得勝 據供親老丁單,惟係接濟夷人,問拟遣流,情節較重,應不準其留養,毋庸取結查辦。”
“遣流”是由“遣”與“流”組合而成的複合詞,其含義可從漢語構詞法與詞義演變角度解析。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遣”本義為“派遣、打發”,引申為“排解、消除”,如“遣懷”;“流”指“水的移動”,也泛指“事物像水一樣移動的狀态”,如“流動”“流傳”。
在古漢語文獻中,“遣流”一詞多用于表達“疏導水流”或“派遣人員流動”的雙重含義。例如,《漢書·溝洫志》記載“遣流分洪”,指通過人工幹預引導河流走向;而《後漢書·西域傳》中“遣流使通商”,則指派遣使節進行外交活動。現代漢語中該詞使用頻率較低,但在特定語境下仍保留“主動安排事物有序流動”的抽象意義,如政策文本中“遣流人口”指政府規劃的人口遷移措施。
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新華成語大詞典》補充說明,“遣流”的隱喻用法可追溯至唐代詩文,常以水流比喻情感或事件的傳遞過程,如白居易詩句“遣流愁緒入江河”,此處“遣流”兼具“排遣”與“綿延”的複合意象。
“遣流”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qiǎn liú,其核心含義為發配、流放,屬于古代法律中的刑罰方式。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釋義
曆史用例
清代林則徐在《燒毀匪艇篷寮并拿獲漢奸黃添福等審明定拟折》中提到“問拟遣流”,表明該詞用于司法判決,且情節嚴重者不得因親老等理由免刑。
文學語境中的差異
部分詩詞(如宋代張耒的“更遣流莺送幾觞”)中的“遣流”需結合上下文理解,可能與刑罰無關,而是“使……流動”的動詞組合。需注意區分古代司法術語與文學表達。
現代使用
該詞現已不常用,多出現于曆史文獻或相關研究中,屬于古漢語詞彙。
“遣流”是古代刑罰術語,需結合具體語境判斷其含義,避免與文學用法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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