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ight in civil affairs; rights in civil affiars
民事權利(Civil Rights)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在民事法律關系中依法享有的、受法律保護的特定利益和自由。根據中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其核心内涵與英譯對照如下:
民事權利主體(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法律地位平等,不受強制幹預(《民法典》第四條)。英譯強調"equal legal status"與"autonomy of will"(意思自治)。
權利範圍由《民法典》等法律明确規定,主要包括:
行使權利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條),英譯表述為"prohibition of abuse of rights"。
如訴訟時效(一般為3年)與除斥期間制度(《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百九十九條)。
中文術語 | 英文法律術語 | 法律依據 |
---|---|---|
人格權 | Personality Rights |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 |
物權 | Real Rights / Property Rights |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條 |
知識産權 |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條 |
請求權 | Right of Claim |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 |
抗辯權 | Right of Defense |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條 |
依據來源: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官方英譯本(NPCSC Legislative Affairs Commission)
-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司法解釋中英對照文本(Supreme People's Court Gazette)
- 《元照英美法詞典》(北京大學出版社)民事權利術語釋義
民事權利是民法賦予民事主體為實現特定利益而實施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法律保障,其核心在于平衡社會關系并維護個體合法權益。以下從定義、分類、特點及法律依據等方面展開說明:
民事權利是法律賦予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民事法律關系中享有的利益範圍,以及通過自主行為(作為或不作為)實現該利益的自由。它體現了民事主體在合法範圍内的意思自治,例如物權所有人可自由處分財産(如買賣房屋),他人不得幹涉。
按内容劃分
按作用劃分
按義務人範圍劃分
《民法典》總則編第五章系統規定了民事權利類型及保護範圍,例如第123條明确知識産權客體。民事權利與行政權、刑事權利的本質區别在于其平等性和私法屬性。
民事權利是民事主體參與社會活動的基石,既包括消極防禦(如抗辯權),也包含積極主張(如請求權)。理解其分類與特點有助于在實踐中更好地行使與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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