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optional clause; permissive provision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任意條款"(Arbitrary Clause)指合同中允許當事人自由約定或變更權利義務的條款,其效力取決于雙方合意而非法律強制規定。以下是具體解析:
中文釋義
"任意條款"指當事人可自主協商、修改或排除適用的合同條款,與"強制性條款"相對。例如《民法典》第465條明确合同自由原則,允許雙方約定與法律規定不同的内容。
英文對應術語:Discretionary Clause 或Permissive Provision。
法律特征
跨境合同中常見"法律選擇條款"(Choice of Law Clause),允許當事人選定適用法律。
第465條(合同編總則)确立意思自治原則。
第6條允許排除公約的強制性適用。
定義"Permissive Provision"為允許行為但非強制的條款(第11版)。
任意條款的效力需滿足:
注:本文法律依據參考中國《民法典》、聯合國公約及權威法律辭典,實務中建議以最新司法解釋及判例為準。
“任意條款”是法律、合同或協議中常見的術語,其核心含義是允許當事人在法定或必備條款之外,根據自身需求自由協商約定的内容。以下是不同領域中的具體解釋及示例:
公司法
任意性條款允許公司通過章程自行調整規則,例如股份回購、董事會人數等。典型表述為“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或“可以”等。
示例:董事會成員人數通常為3至13人,但公司章程可另行規定。
國際法
如《國際法院規約》第36條的“任擇條款”(又稱任意條款),允許國家自願接受國際法院對特定争端的強制管轄權。
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協商約定試用期、保密義務等條款,這些内容不屬于《勞動合同法》的必備條款。
保險合同
任意條款是法定條款的補充,當事人可自由選擇是否加入,例如特定附加險或賠付條件。
任意條款的本質是法律或協議中預留的協商空間,需結合具體領域和上下文理解其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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