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labour arbitration
labor; laborer; labour; worker; workingman
【經】 worker
controversy; dispute
【經】 dispute
arbitrament; arbitration; intercede; intercession; intermediation; mediation
referee; umpire
【經】 arbitrate; arbitration
勞工争議仲裁(Labor Dispute Arbitration)是解決勞動關系雙方矛盾的法理機制,其核心特征與執行規範可歸納為以下五方面:
一、法定程式屬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該機制指由依法設立的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薪資福利或工傷認定等争議事項進行居中裁決的法定程式(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區别于普通民事仲裁,勞工争議仲裁屬于勞動争議進入訴訟的前置程式。
二、受理範圍界定 仲裁委員會管轄範圍包含勞動關系确認、勞動合同履行、解雇合法性認定等九類争議類型(來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勞動争議處理條例》第三章)。例如因未支付加班費或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引發的争議均需優先提交仲裁。
三、雙軌時效制度 普通勞動争議適用1年仲裁時效,而勞動報酬争議適用特殊時效規則——勞動關系存續期間不受時效限制,終止後須在1年内提出(來源:中國法院網《勞動争議仲裁時效實務解析》)。
四、裁決效力分層 仲裁結果分為終局與非終局裁決。根據《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且金額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标準12個月的争議,仲裁裁決為終局決定。
五、執行保障機制 當事人可憑仲裁裁決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對于拒不履行裁決的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将面臨應付金額50%-100%的加付賠償金(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勞動争議典型案例)。
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争議的重要法律程式,其核心定義、作用及特點如下: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申請,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糾紛進行居中審理并作出裁決的準司法活動。它是我國處理勞動争議的法定前置程式,即除特定情況外,必須經過仲裁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
主要依據《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規定以下内容:
勞動仲裁通過公正、及時處理糾紛,平衡勞資雙方權益,最終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
如需了解具體案例或申請流程,可參考《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全文或咨詢當地仲裁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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