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讓渡的英文解釋翻譯、不可讓渡的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unassignable
分詞翻譯:
不可的英語翻譯:
cannot
讓渡的英語翻譯:
demise; release
【經】 alienation
專業解析
"不可讓渡的"是一個重要的法律和政治哲學術語,其對應的英文為inalienable。它主要用于描述某些基本權利或屬性的根本特性,即這些權利或屬性不能被剝奪、轉讓、放棄或讓渡給他人。
詳細解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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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含義:
- 固有性 (Inherent): 指權利或屬性是人與生俱來的,源于人的本性或尊嚴,而非由國家、政府或任何外部權威所賦予。因此,這些權利是内在擁有的。
- 不可剝奪性 (Non-forfeitable): 指這些權利不能被任何個人、組織(包括政府)或任何形式的協議、契約所合法地剝奪或取消。即使個人試圖放棄或籤署協議轉讓這些權利,在法律或道德上也是無效的。
- 不可轉移性 (Non-transferable): 指這些權利不能被出售、贈予、遺贈或以任何方式轉讓給他人。它們與權利持有者本人緊密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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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政治哲學中的應用:
- 這個概念最著名的應用是在美國的《獨立宣言》中:“We hold these truths to be self-evident, that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that they are endowed by their Creator with certain unalienable Rights, that among these are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我們認為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他們若幹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
- 它構成了自然權利理論和人權理論的核心,強調存在一些超越國家法律、基于人性本身的基本權利(如生命權、自由權、人格尊嚴權等),這些權利是政府必須尊重和保護的,而非政府可以隨意授予或收回的。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也體現了這種精神,其序言指出“對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權利的承認,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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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相關概念的區别:
- alienable (可讓渡的): 指權利或財産可以通過出售、贈予等方式合法地轉移給他人。例如,大多數財産權(如房屋所有權)是可讓渡的。
- forfeitable (可沒收的): 指權利或財産可能因特定行為(如犯罪)或未能履行義務而被剝奪。不可讓渡的權利通常也意味着不可沒收(盡管在極端情況下可能被侵犯,但這不是合法的剝奪)。
- waivable (可放棄的): 指權利可以被權利持有者自願選擇不行使或放棄。不可讓渡的權利通常也意味着不可放棄,因為放棄這些權利被視為違背了人的根本尊嚴或利益(盡管在實踐和理論上存在一定争議)。
權威來源參考:
- 《元照英美法詞典》: 将“inalienable”定義為“不能讓與的;不可剝奪的”。這是中國法律界廣泛認可的權威英美法詞典。
- Black's Law Dictionary (布萊克法律詞典): 作為最權威的英文法律詞典之一,其定義具有極高的參考價值。它将“inalienable”解釋為“Not transferable or assignable to others; not subject to being taken away by government or another entity.”(不可轉讓或分配給他人的;不受政府或其他實體剝奪的。)
- 美國《獨立宣言》: 作為曆史文獻和政治哲學經典,其關于“unalienable Rights”的表述是該術語最著名、最具影響力的出處和應用實例。
-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 作為國際人權法的基石文件,其序言和條文體現了“固有尊嚴”和“不移的權利”的理念,與“不可讓渡”的概念高度一緻。
“不可讓渡的”描述的是那些根植于人性本身、與個人存在密不可分的基本權利或屬性。這些權利因其固有性而不可被任何外部力量合法剝奪,也因其與個人尊嚴的緊密聯繫而不可被個人有效轉讓或放棄。它是自然權利和人權理論的核心概念,在《獨立宣言》和《世界人權宣言》等裡程碑式文獻中得到明确闡述,并在權威法律詞典中有清晰定義。
網絡擴展解釋
“不可讓渡的”是一個法律和政治學術語,通常用于描述某些權利或屬性的本質特征。其核心含義是:某些事物(如權利、屬性等)與主體具有内在的、不可分割的聯繫,既不能被剝奪,也不能被轉讓給他人。
具體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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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質屬性
該詞強調權利或屬性的“固有性”。例如《世界人權宣言》中提到的“不可讓渡的人權”(如生命權、自由權),即認為這些權利是人類與生俱來的,不因外界因素(如政府、契約)而喪失或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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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政治語境
常見于憲法或國際法文件,用于界定公民基本權利。例如美國《獨立宣言》中“不可讓渡的權利”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權利”,表明這些權利不受政府或他人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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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不可剝奪”的細微區别
“不可讓渡”更側重“無法轉讓”(如個人自由無法通過合同放棄),而“不可剝奪”強調“無法被外力強行取消”。兩者常被混用,但在法學讨論中需注意語境差異。
應用示例:
- 財産權:某些文化遺産可能被定義為“不可讓渡的國家財産”,禁止出售給外國。
- 人權領域:思想自由、人格尊嚴被視為不可讓渡的權利,即使個人自願放棄,法律也不承認其有效性。
若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法律條文或曆史案例,可參考憲法學教材或國際人權公約文本。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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