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號燈英文解釋翻譯、規定號燈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regulation light
分詞翻譯:
規定的英語翻譯:
rule; prescript; fix; formulate; ordain; provide; provision; regulate
【經】 duration of prescription; rule; state; stipulate; stipulation
號燈的英語翻譯:
【電】 line lamp
專業解析
在漢英詞典的語境下,“規定號燈”指代的是根據特定規則或标準必須安裝、使用或顯示的燈光信號裝置。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要點:
- 強制性規範:指燈光設備的設計、安裝位置、顔色、亮度、可視距離、閃爍模式等必須嚴格遵守官方頒布的法規、條例或國際公約。例如,船舶必須遵守《國際海上避碰規則》(COLREGs)對航行燈、錨燈、拖帶燈等的規定;航空器必須遵守國際民航組織(ICAO)或各國航空管理局對航行燈、防撞燈、着陸燈等的标準;道路交通中車輛必須遵守國家法律對前照燈、尾燈、轉向燈、刹車燈等的要求。
- 标準化識别:這類燈光的主要功能是提供标準化、無歧義的視覺信號,用于在特定環境(如夜間、能見度不良時)标識物體的存在、狀态(如航行、錨泊、故障)、類型(如船舶長度、航空器類别)、動态(如轉向、倒車)或意圖(如航空器着陸),以保障安全、避免碰撞或傳達特定信息。
- 特定應用領域:該術語最常見于航海(船舶號燈)、航空(航空器燈光)和道路交通(車輛燈光)領域。不同領域的具體規定由相應的權威機構制定。
漢英對照釋義:
- 規定號燈 (guīdìng hàodēng):
- Mandatory Navigation Lights / Regulated Navigation Lights (航海領域最常用):指船舶根據國際或國内規則必須顯示的航行燈、錨燈等。
- Prescribed Lights / Required Lights (通用):指根據法規要求必須安裝和使用的燈光信號裝置。
- Regulatory Lights / Statutory Lights (強調法規依據):指依據法律、法規或條例強制規定的燈光。
- Standardized Signal Lights (強調标準化信號功能):指提供标準化識别信號的燈光。
權威參考來源建議:
- 航海領域:
- 《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 COLREGs):這是全球船舶號燈規定的最高權威。其官方文本(通常由國際海事組織IMO發布)詳細定義了各類船舶號燈的技術規格和顯示要求。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及配套規章:中國海事局發布的法規對在中國水域航行的船舶號燈有具體規定。
- 權威海事出版物:如《航海學》、《船舶避碰與值班》等教材或專業手冊,會詳細解釋COLREGs中關于號燈的規定。
- 航空領域:
- 國際民用航空組織 (ICAO)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及文件:如附件6《航空器的運行》、附件8《航空器適航性》等,規定了航空器燈光的标準。
- 各國民航管理局規章:如中國民用航空局 (CAAC) 的《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規定》、《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等。
- 道路交通領域: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了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燈光的使用要求。
- 國家強制性标準:如GB 4785《汽車及挂車外部照明和光信號裝置的安裝規定》等,詳細規定了各類車燈的技術參數和安裝位置。
“規定號燈”在漢英詞典中的核心釋義是依據官方規則強制要求安裝和使用的、具有标準化識别功能的燈光信號裝置,主要應用于航海、航空和道路交通領域,其具體含義和标準需參照相應領域的國際公約、國家法律法規及技術标準。
網絡擴展解釋
“規定號燈”是船舶航行中根據國際或國内法規必須安裝和使用的信號裝置,主要用于傳達船舶狀态、避免碰撞。以下是詳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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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與作用
規定號燈是船舶在航行時按照《國際海上避碰規則》(COLREGS)等法規要求設置的燈光信號,包括桅燈、舷燈、尾燈、環照燈等。其核心作用包括:
- 表明船舶的存在和動态(如航行、停泊);
- 顯示船舶種類(如機動船、拖船)或工作性質(如操縱能力受限、拖帶作業);
- 輔助判斷船舶航向區間和尺寸(如桅燈數量反映船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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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規範
- 顔色與角度:桅燈為白色,覆蓋225度水平弧;舷燈左紅右綠,各112.5度;尾燈為白色,覆蓋135度。
- 安裝位置:桅燈需在船舶首尾中心線上方,舷燈位于甲闆兩側,尾燈在船尾正中。
- 能見距離:根據船長不同,桅燈能見距離為3~6海裡,舷燈和尾燈為1~3海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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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時間
需在日落到日出期間、能見度不良的白天及其他必要情況下開啟,且不得與其他燈光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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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類型
- 環照燈(360度燈光)用于錨泊或作業狀态;
- 黃閃燈為快速船專用,紅綠閃光燈用于小型機動船。
示例:長度≥50米的機動船需顯示前後桅燈,前桅燈高度需高于後桅燈至少4.5米。若需完整技術參數,可參考《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原文或船舶安全規範文件。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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