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ircumstantial evidence; collateral evidence; concomitant evidence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情況證據”(circumstantial evidence)指不能直接證明案件核心事實,但可通過邏輯推理間接推斷事實的證據。其核心特征與法律意義如下:
間接性
區别于目擊證言、書面合同等“直接證據”(direct evidence),情況證據通過環境因素、行為痕迹等間接事實構建推論鍊條。例如,現場指紋雖不直接證明犯罪,但結合其他證據可推斷嫌疑人到過現場 。
推論依賴性
需依賴邏輯推理建立證據與待證事實的聯繫。如被告人作案後逃離現場的行為,可推論其存在犯罪故意(《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
必要性
在缺乏直接證據的案件中(如貪污、毒品犯罪),情況證據鍊可形成完整證明體系。中國《刑事訴訟法》第55條明确“證據确實、充分”包含“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的過程符合邏輯和經驗法則” 。
證明力規則
英美法系要求陪審團評估情況證據時需排除合理懷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典型判例如People v. Jennings (1911) 中,鞋印、作案工具等間接證據形成的有罪推定 。
情況證據常與直接證據結合使用以強化證明。例如,監控錄像(直接證據)顯示嫌疑人進入案發現場,而DNA痕迹(情況證據)進一步佐證其接觸關鍵物品 。
權威參考來源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1809/6d5e7b5d7f544517b7f6e5e0c5d349e9.shtml
情況證據(Circumstantial Evidence)是法律領域中的一種間接證據類型,其定義和特點如下:
情況證據指通過間接事實或相關環境因素,推斷出案件主要事實的依據。例如,犯罪現場的指紋、目擊者描述的行為異常等,雖不直接證明犯罪行為,但能引發合理懷疑并輔助構建證據鍊。
常見于刑事案件中,例如:
需滿足證據三性:客觀性(真實存在)、關聯性(與案件邏輯相關)、合法性(依法取得)。
情況證據雖非直接證據,但在司法實踐中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具有重要支撐作用,需結合其他證據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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