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行文逮捕罪犯。 明 阮大鋮 《燕子笺·伪缉》:“还要在 霍都梁 原籍,关提勾当。” 清 袁枚 《随园诗话》卷四:“姊名 宛玉 ,嫁 淮北 程 家,与夫不协,私行脱逃。 山阳 令行文关提。” 清 钱泳 《履园丛话·报应·刻薄》:“县官怒,立坐当皇,取贿置库。一面通稟上司,关提收禁。”
(2).为追捕逃犯发到各地的公文。《儒林外史》第四五回:“现今 无为州 有关提在此,你説不曾到过,你且拿去自己看。” 郑观应 《盛世危言·邮政上》:“凡朝廷之詔旨,臣工之章疏,本管之上、下文移,隔省之关提、照会,统谓之公牘。”
"关提"是汉语中的古语词,现较少使用,其核心含义指古代官府之间为传讯、缉捕或协查而发出的公文或文书。以下是基于权威汉语词典及文献的详细解释:
关提(guān tí)
指古代官府间相互行文,要求对方协助提拿人犯、传讯相关人员或协查案件的公文。
例证:
《明史·刑法志》载:“凡逮问罪人,必以关提。”(《明史·刑法志》)
《清会典事例·刑部》亦有“关提人犯”的记载(《清会典事例》卷七三二)。
指官府间平行往来的文书,如“关文”“移关”,即互通信息的公文形式(《汉语大词典》“关”字条)。
意为“提调”“提拿”,即要求对方官府协助拘传、押解人犯(《辞源》“提”字条)。
合成词义:通过公文形式要求协作提解人犯或协查事务。
多见于明清司法制度,如跨省缉捕逃犯时,由案发地官府向逃犯所在地发出“关提”文书,请求协助拘传(《中国法制史》第四章)。
属平行公文,与“札付”(上级对下级)、“申详”(下级对上级)相区别(《古代公文制度研究》)。
“关提:旧时官府行文提人协查的公文。”
“关提:官府间移文提解人犯。”
“关提:明清地方官府间因案件审理需异地提人时发出的协查文书。”
“府县官不敢轻动,移关提人。”
释义:府县官府通过“关提”文书要求异地协助提拿人犯(《醒世恒言》卷二十九)。
“关提”是体现古代中国司法协作制度的专业术语,其使用需依托官府文书体系,具有特定的历史语境和法律内涵。
“关提”是一个古代司法术语,主要包含以下两层含义:
行文逮捕罪犯
指官府通过正式文书通知其他地区协助逮捕罪犯。例如,清代袁枚《随园诗话》提到“山阳令行文关提”,即通过文书要求缉拿逃犯。
追捕逃犯的公文
指为跨地区追捕逃犯而发布的官方文件,如《儒林外史》中提到的“无为州有关提在此”,即指此类公文。
现代汉语中“关提”已不常用,但在研究古代法律文献或文学作品中仍可能遇到。例如,海关等执法机构在特定语境下可能借用类似概念。
提示:以上解释综合了古代文献和司法案例,若需进一步了解具体用法,可参考《儒林外史》《随园诗话》等原著或相关法律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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