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行文逮捕罪犯。 明 阮大鋮 《燕子箋·僞緝》:“還要在 霍都梁 原籍,關提勾當。” 清 袁枚 《隨園詩話》卷四:“姊名 宛玉 ,嫁 淮北 程 家,與夫不協,私行脫逃。 山陽 令行文關提。” 清 錢泳 《履園叢話·報應·刻薄》:“縣官怒,立坐當皇,取賄置庫。一面通稟上司,關提收禁。”
(2).為追捕逃犯發到各地的公文。《儒林外史》第四五回:“現今 無為州 有關提在此,你説不曾到過,你且拿去自己看。” 鄭觀應 《盛世危言·郵政上》:“凡朝廷之詔旨,臣工之章疏,本管之上、下文移,隔省之關提、照會,統謂之公牘。”
"關提"是漢語中的古語詞,現較少使用,其核心含義指古代官府之間為傳訊、緝捕或協查而發出的公文或文書。以下是基于權威漢語詞典及文獻的詳細解釋:
關提(guān tí)
指古代官府間相互行文,要求對方協助提拿人犯、傳訊相關人員或協查案件的公文。
例證:
《明史·刑法志》載:“凡逮問罪人,必以關提。”(《明史·刑法志》)
《清會典事例·刑部》亦有“關提人犯”的記載(《清會典事例》卷七三二)。
指官府間平行往來的文書,如“關文”“移關”,即互通信息的公文形式(《漢語大詞典》“關”字條)。
意為“提調”“提拿”,即要求對方官府協助拘傳、押解人犯(《辭源》“提”字條)。
合成詞義:通過公文形式要求協作提解人犯或協查事務。
多見于明清司法制度,如跨省緝捕逃犯時,由案發地官府向逃犯所在地發出“關提”文書,請求協助拘傳(《中國法制史》第四章)。
屬平行公文,與“劄付”(上級對下級)、“申詳”(下級對上級)相區别(《古代公文制度研究》)。
“關提:舊時官府行文提人協查的公文。”
“關提:官府間移文提解人犯。”
“關提:明清地方官府間因案件審理需異地提人時發出的協查文書。”
“府縣官不敢輕動,移關提人。”
釋義:府縣官府通過“關提”文書要求異地協助提拿人犯(《醒世恒言》卷二十九)。
“關提”是體現古代中國司法協作制度的專業術語,其使用需依托官府文書體系,具有特定的曆史語境和法律内涵。
“關提”是一個古代司法術語,主要包含以下兩層含義:
行文逮捕罪犯
指官府通過正式文書通知其他地區協助逮捕罪犯。例如,清代袁枚《隨園詩話》提到“山陽令行文關提”,即通過文書要求緝拿逃犯。
追捕逃犯的公文
指為跨地區追捕逃犯而發布的官方文件,如《儒林外史》中提到的“無為州有關提在此”,即指此類公文。
現代漢語中“關提”已不常用,但在研究古代法律文獻或文學作品中仍可能遇到。例如,海關等執法機構在特定語境下可能借用類似概念。
提示:以上解釋綜合了古代文獻和司法案例,若需進一步了解具體用法,可參考《儒林外史》《隨園詩話》等原著或相關法律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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