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犹宫女。因宫女多能歌舞,故称。《南齐书·张敬儿传》:“卿大收宫妓,劫夺天藏。” 南朝 梁 任昉 《述异记》卷上:“ 吴王 夫差 筑 姑苏之臺 ,三年乃成,周旋詰屈,横亘五里,崇饰土木,殫耗人力,宫妓数千人。” 唐 李贺 《河南府试十二月乐词·三月》:“军装宫妓扫蛾浅,摇摇锦旗夹城暖。” 宋 郑文宝 《南唐近事》:“公为学士日,常视草金鑾内殿,深夜入还翰苑,当时皆宫妓秉烛以送。”
宫妓是汉语中一个具有特定历史背景的词汇,其含义需结合古代社会制度理解。据《汉语大词典》记载,“宫妓”指古代宫廷中服务于皇室、承担歌舞表演或宴饮娱乐职责的女性艺人,其身份区别于民间娼妓,主要活动范围在皇宫内苑。这一群体多由官方选拔或地方进献,需接受严格的音乐、舞蹈训练,其存在体现了古代礼乐制度与宫廷文化的特点。
从词源学角度分析,“宫”指帝王居所,“妓”在古汉语中最初泛指掌握歌舞技艺的女子(如《说文解字》注“妓,女乐也”),二者结合凸显了其服务对象的特殊性与职业属性。唐代文献如《教坊记》详细记载了宫妓的管理机构(教坊、梨园)及演出内容,印证其作为宫廷文化组成部分的职能。
需特别说明的是,“宫妓”与“宫人”(普通宫女)、“官妓”(服务于官府宴席者)存在制度性差异。其社会地位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因技艺受皇室赏识,可能获得赏赐;另一方面仍属依附阶层,人身自由受限。该词汇的演变反映了中国古代乐籍制度的特点,是研究宫廷礼乐史与社会结构的重要切入点。
参考来源:
宫妓是中国古代宫廷中服务于帝王及皇族的特殊女性群体,其含义和职能可从以下方面综合解析:
宫妓指皇宫内以歌舞技艺为主的宫女,她们的主要职责是为皇家祭祀、宴会等礼仪活动提供表演服务。该词由「宫女」与「倡伎」组合演变而来,因多数宫女具备音乐舞蹈才能,故称「宫妓」。
虽生活条件优于普通奴婢,但人身自由受限。史载她们「被蓄养在宫中」,仅有极少数通过帝王垂青改变命运,多数终身为皇家服务。
典型例证:秦穆公赠西戎「女乐二列」致其朝政荒废,最终被灭国;赵飞燕姐妹从宫妓跃升为皇后与昭仪,均体现宫妓在政治与个人命运中的双重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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