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历书。 汉 刘向 《新序·杂事二》:“ 子贱 辞去,因请借善书者二人,使书宪书教品。” 清 富察敦崇 《燕京岁时记·卖宪书》:“十月颁历以后,大小书肆出售宪书。”《绿野仙踪》第六六回:“次日, 庞氏 一早又取过宪书来,着贡生择日子。” 老舍 《柳家大院》:“ 老王 和我借宪书抽她的嘴巴。”
"宪书"是汉语中具有多重文化意涵的古代专名,其核心含义可从以下三方面阐释:
一、历法载体 《汉语大词典》将其定义为"记载岁时节候、吉凶宜忌的历书",特指清代官方颁布的《御定万年书》。这类文献以干支纪年为基础,标注二十四节气、祭祀日期及农耕时序,例如"立春前三日,宪书宜栽种"的农事指导。
二、政治象征 在典章制度层面,"宪书"曾代指国家根本法典,《中国历史文书通典》收录的明代诏令中即有"颁宪书以正纲纪"的表述。这种用法常见于元明时期,特指朝廷颁布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汇编。
三、民俗媒介 民俗学者王世伟在《中华岁时文化考》中指出,民间俗称的"黄宪书"融合了阴阳五行学说,其内容涵盖嫁娶择日、建筑动土等生活禁忌。北京故宫博物院现藏有清光绪年间《钦定协纪辨方书》,即为宪书的典型实物遗存。
“宪书”是一个汉语词汇,其核心含义为历书(即记载节气、日期等信息的传统日历),以下是详细解释:
基本释义
“宪书”即历书,是古代用于指导农事、日常生活及择吉的传统日历。该词最早见于汉代文献,如刘向《新序·杂事二》中记载:“子贱辞去,因请借善书者二人,使书宪书教品。”。
历史应用
随着公历普及,“宪书”一词逐渐被“日历”“黄历”取代,但在方言或特定语境中仍有使用。
如需进一步了解古代历法制度或具体文献中的用法,可参考《新序》《燕京岁时记》等原始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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