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入本地户籍的外地人。《周书·武帝纪下》:“良人没为奴婢者:并宜放免。所在附籍,一同民伍。”亦指外地之民附入本地户籍。《明史·广西土司传三·琼州》:“ 琼山县 东洋都 民 周孔洙 招諭 包黎 等村 黎 人 王观巧 等二百三十户,愿附籍为民。”
附籍是汉语中一个具有特定历史社会内涵的词汇,其核心含义指依附于他人的户籍,常用于描述古代社会身份依附或人口管理的现象。以下从权威辞书及学术研究角度分层解析:
指非独立户籍者依附于主户(如士族、地主或官府)的户籍登记状态。
《汉语大词典》(第二版)第11卷,第1013页 将其释为:“附入户籍。谓入他人户籍而受其荫庇。” 强调其“依附性”与“非独立性”的特征。
战乱或灾荒导致的流民常通过“附籍”获得合法身份,如明代允许流民附于当地里甲户籍(《明史·食货志》)。
贱籍者(如奴婢、部曲)依附于士族户籍,形成人身依附链,如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荫客制”(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丛》,三联书店,1955年,第78页)。
平民为逃避重税,主动依附豪强户籍寻求庇护,导致国家税收流失(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146页)。
当代语境中,“附籍”可隐喻对组织或体系的依附关系,但此用法属修辞引申,非规范词义(《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商务印书馆,第406页)。
“附籍”本质是古代户籍制度下身份依附关系的体现,兼具社会治理功能与阶层压迫色彩。其释义需置于具体历史制度中理解,现代汉语已罕用本义。
“附籍”指外地人附入本地户籍的行为或身份,具体解释如下:
基本含义
指原本不属于本地户籍的外地人(如流民、少数民族、被释放的奴婢等),通过官方程序登记为本地居民,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周书》记载北周武帝释放奴婢并令其“附籍,一同民伍”。
历史背景
现代对应
类似于今天的“户籍迁入”或“落户”制度,但古代更强调对人口流动的控制和基层治理的强化。
该词既指具体的外地人入籍行为,也指此类人群的身份,反映了古代户籍制度对人口管理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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