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 时按察使、按察分司,又称监司,亦可称分守。 明 王世贞 《艺苑卮言》卷七:“分守既下车,数州吏微过,当 稚钦 笞之十。” 明 沉德符 《野获编·司道·方印分司》:“若分守虽云道,然而无钦降方印。”
职分。《庄子·天道》:“道德已明而仁义次之,仁义已明而分守次之,分守已明而形名次之。” 宋 曾巩 《制诰拟词·相制三》:“鼎足居中,各遵其职,分守则异,合谋惟一。” 章炳麟 《訄书·订文·附正名杂义》:“九变知言,出於 庄周 ,则百世不能易矣!曰:天也,道德也,仁义也,分守也,形名也,因任也,原省也,是非也,赏罚也,以此大平。”
“分守”一词在不同语境中有多重含义,主要可归纳为以下两方面:
定义
指明代按察使、按察分司的别称,属于地方监察机构“监司”的一部分,负责监督地方官员的行政与司法行为。例如明代王世贞《艺苑卮言》提到:“分守既下车,数州吏微过,当稚钦笞之十”,即描述分守官员到任后惩处下属的情景。
职能特点
此类官职虽被称为“道”(行政层级),但无钦定官印,权力范围以监察为主,侧重对地方吏治的规范。
职分与职责
在《庄子·天道》中,“分守”指职责的划分与遵守,强调社会分工中各司其职的秩序。如《墨子·号令》提到:“男女老小无分守者,人赐钱千”,此处“分守”代指承担特定职责的人。
引申含义
宋代曾巩在《制诰拟词》中将“分守”与“形名”对应,进一步延伸为对职务规范性的要求。
需注意“分守”与成语“安分守己”的区别:
建议结合具体语境判断词义。若需更多历史文献例证,可参考《艺苑卮言》《庄子》等原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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