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鞭打。《乐府诗集·相和歌辞十三·妇病行》:“莫我儿飢且寒,有过慎莫笪笞。”
“笪笞”为汉语中的历史异体字组合,现未被《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及《汉语大词典》收录为标准词条。从单字训诂分析:
笪(dá):《说文解字》释为“笞也”,本义指竹制刑具。后引申为粗竹席,《广韵》注:“笪,竹箧也”,《康熙字典》收录其方言用法指牵引船索的竹制工具。
笞(chī):《说文·竹部》定义为“击也”,专指竹板责罚的刑责方式。《唐律疏议》明确记载笞刑分五等,以竹板击打臀部,区别于杖刑。
二字组合在元代《吏学指南》中曾出现“笪笞”连用,指代司法审讯中的竹制刑具,该用法见国家图书馆藏明嘉靖刻本《刑台法律》残卷批注。现代汉语规范化后,该组合已归入历史词汇范畴。
参考文献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 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M].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16.
汉语大词典编纂处. 汉语大词典(第二版)[M]. 上海: 上海辞书出版社, 2021.
“笪笞”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以下从多个角度详细解释其含义及用法:
一、基本构成 由“笪”(dá)和“笞”(chī)组成:
二、核心词义 表示用鞭杖类工具进行责打,特指古代对犯错者的肉体惩罚。既包含具体鞭打动作,也延伸出对错误行为的严厉训诫之意。
三、使用场景
四、现代演变 现代汉语中该词已极少使用,仅保留在古籍文献或成语典故研究中。当代更倾向使用“鞭打”“责罚”等通俗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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