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e sued;involve in a legal action] 受控获罪服刑或受其他裁处
送到临安府去吃官司。——《宋人话本》
亦作“喫官司”。旧时指被控告受处罚或关进监狱。 元 无名氏 《鸳鸯被》第一折:“便吃官司我也拼得替你官司死。”《水浒传》第三九回:“你哥哥误题了反诗,在这里喫官司,未知如何。” 聂绀弩 《韩康的药店》:“从此 韩康 吃官司去了,他的最后的一个药店抄没归官。”
“吃官司”是现代汉语中常见的口语化表达,指因违法行为或民事纠纷而卷入诉讼程序,需承担法律责任的特定含义。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七版解释,“吃”在此处为动词性语素,表“承受、遭受”义;“官司”指法律诉讼活动,二者结合构成动宾短语,整体呈现被动承担司法后果的语义特征。
该词组在《汉语大词典》中被标注为“法律类惯用语”,强调其使用场景多涉及刑事或民事诉讼领域。例如:“公司因商标侵权吃了官司”即指企业因知识产权问题被提起诉讼。从构词法来看,“吃”与“官司”的组合符合汉语“动词+抽象名词”的构词规律,类似结构还有“吃苦头”“吃败仗”等。
《辞海》第七版从法律语言学角度指出,“吃官司”隐含着行为主体存在过错的前提,常作为法律后果的通俗化表述。其语义核心在于强调因违反法律规范而接受司法审判的过程,不同于中性表述“打官司”仅指参与诉讼行为的客观状态。
在司法文书中的使用需注意语境差异,该词多出现在新闻报道或文学作品中,正式法律文本则采用“被起诉”“承担法律责任”等规范表述。例如《人民日报》2023年典型案例报道中,有“网红主播因虚假宣传吃官司”的用法,印证了该词语在社会传播层面的活跃性。
“吃官司”是一个汉语俗语,其含义和用法可综合以下信息进行解释:
指因违法或纠纷被控告,需接受法律制裁或卷入诉讼程序。旧时多指被官府处罚、关押,现代也泛指涉及法律纠纷。
在法律语境中,“吃官司”对应“诉讼”或“承担刑事责任”,但更强调被动接受法律后果,而“打官司”则侧重主动参与诉讼过程。
该词在《国语辞典》等工具书中有明确收录,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亦指出其与法律术语的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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