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attoo characters on the skin] 用针在皮肤上刻文字,并涂上颜色,使字迹明显,古时是一种肉刑
(1).写在名刺上的官职、姓名等字样。《后汉书·文苑传下·祢衡》:“ 建安 初,来游 许 下。始达 潁川 ,乃阴怀一刺,既而无所之适,至於刺字漫灭。”后遂用为典实。 唐 李商隐 《江上》诗:“刺字从漫灭,归途尚阻修。”
(2).指名刺。 宋 李觏 《送古山人》诗:“乍出山来言语拙,莫将刺字謁王公。” 清 独逸窝居士 《笑笑录·脱笼》:“正至交贺,多不亲往,有一士人令僕持马衔,每至一门,撼数声,而留刺字,以表亲到。”
(3).古代的一种肉刑,亦称墨刑, 汉 代称黥刑。于罪人面上刺字,以墨涂之,故称。 汉文帝 废黥。 魏 、 晋 、 南北朝 虽有逃奴、劫盗刺字之制,亦旋行旋废。 隋 唐 皆无此法,《唐律》十二篇,不言刺字, 五代 后晋 天福 中始有刺配之法, 宋 元 盛行,据罪状之不同分别在犯者面部、额部、项部、臂部或身上刺字,用以标明犯罪事由及发遣地点。《元史·刑法志三》:“诸窃盗初犯,刺左臂,谓已得财者。再犯刺右臂,三犯刺项。强盗初犯刺项……其 蒙古 人有犯,及妇人犯者,不在刺字之例。”《元史·刑法志三》:“诸盗贼赦前擅去所刺字,不再犯,赦后不补刺。”《清史稿·刑法志三》:“刺字,古肉刑之一,律第严於贼盗。乃其后条例滋多,刺缘坐,刺兇犯,刺逃军、逃流,刺外遣、改遣、改发。有刺事由者,有刺地方者,并有分刺 满 汉 文字者。初刺右臂,次刺左臂,次刺右面、左面,大抵律多刺臂,例多刺面。”
(4). 宋 代军制,军士常须刺字,以作标记。《宋史·兵志七》:“五年,詔:‘抑勒诸色人投军者,并许自身及亲属越诉,其已刺字,仍并改正。’”《宋史·兵志七》:“今若给一色银绢,折充例物犒设起发,召募人作义勇,止於右臂上刺字,依禁军例物支衣粮料钱。”
(5).有于背上刺字,以表示忠心报国者;直至 明 代,仍有人主张刺字。 明 沉德符 《野获编补遗·兵部·刺军》:“ 景泰 中, 武清侯 为总兵,请征剿 也先 ,军人一胜二胜者,得保家产,四胜五胜者,左右臂各刺‘赤心报国’四字。 景帝 曰:‘领军胜虏,刺字是刑罚,加於无罪不近情,不许。’”
“刺字”在汉语中具有多重含义,其释义在不同语境下呈现差异化特征:
古代刑罚名称
指在犯人面部或身体部位刻印文字或符号的刑罚,属“墨刑”范畴。商周时期已有记载,《周礼·秋官》明确将其列为五刑之一。宋代《宋刑统》规定刺字需标明罪名及发配地点,成为身份标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纹身体现形式
现代汉语中延伸为通过针刺皮肤注入颜料形成图案或文字的行为。《现代汉语规范词典》将其定义为“在人体上刺染永久性图案”的民俗现象,常见于文化人类学研究中的身份象征体系。
书法艺术术语
在金石学领域特指篆刻过程中的文字镌刻技法,清代《说文解字注》强调其“刀锋入石三分而不失笔意”的技术要求,体现中国书法与雕刻技艺的结合。
文献考据概念
古籍校勘学中作为版本鉴定的依据,明代《永乐大典》编纂记录显示,不同刻本的特殊刺字特征常被用作辨伪核心指标。
该词义演变轨迹完整呈现了从具体刑具到文化符号的语义扩展过程,各时期权威文献均提供明确释义支持,反映出汉语词汇与社会文化的深度关联性。
“刺”字在古汉语中含义丰富,以下是其详细解释及用法:
动词:刺杀、刺入
动词:讽刺、指责
动词:特指古代刑罚或刺杀行为
动词:探听、侦察
名词:尖锐物
以上内容综合了古代字书、文献用例及现代释义,如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说文解字》《战国策》等原始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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