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e sued;involve in a legal action] 受控獲罪服刑或受其他裁處
送到臨安府去吃官司。——《宋人話本》
亦作“喫官司”。舊時指被控告受處罰或關進監獄。 元 無名氏 《鴛鴦被》第一折:“便吃官司我也拼得替你官司死。”《水浒傳》第三九回:“你哥哥誤題了反詩,在這裡喫官司,未知如何。” 聶绀弩 《韓康的藥店》:“從此 韓康 吃官司去了,他的最後的一個藥店抄沒歸官。”
“吃官司”是現代漢語中常見的口語化表達,指因違法行為或民事糾紛而卷入訴訟程式,需承擔法律責任的特定含義。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解釋,“吃”在此處為動詞性語素,表“承受、遭受”義;“官司”指法律訴訟活動,二者結合構成動賓短語,整體呈現被動承擔司法後果的語義特征。
該詞組在《漢語大詞典》中被标注為“法律類慣用語”,強調其使用場景多涉及刑事或民事訴訟領域。例如:“公司因商标侵權吃了官司”即指企業因知識産權問題被提起訴訟。從構詞法來看,“吃”與“官司”的組合符合漢語“動詞+抽象名詞”的構詞規律,類似結構還有“吃苦頭”“吃敗仗”等。
《辭海》第七版從法律語言學角度指出,“吃官司”隱含着行為主體存在過錯的前提,常作為法律後果的通俗化表述。其語義核心在于強調因違反法律規範而接受司法審判的過程,不同于中性表述“打官司”僅指參與訴訟行為的客觀狀态。
在司法文書中的使用需注意語境差異,該詞多出現在新聞報道或文學作品中,正式法律文本則采用“被起訴”“承擔法律責任”等規範表述。例如《人民日報》2023年典型案例報道中,有“網紅主播因虛假宣傳吃官司”的用法,印證了該詞語在社會傳播層面的活躍性。
“吃官司”是一個漢語俗語,其含義和用法可綜合以下信息進行解釋:
指因違法或糾紛被控告,需接受法律制裁或卷入訴訟程式。舊時多指被官府處罰、關押,現代也泛指涉及法律糾紛。
在法律語境中,“吃官司”對應“訴訟”或“承擔刑事責任”,但更強調被動接受法律後果,而“打官司”則側重主動參與訴訟過程。
該詞在《國語辭典》等工具書中有明确收錄,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亦指出其與法律術語的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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