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四方之神和土地神。《诗·大雅·云汉》:“祈年孔夙,方社不莫。” 郑玄 笺:“我祈丰年甚早,祭四方与社又不晚。” 唐 刘禹锡 《奏记丞相府论学事》:“至二十年, 许敬宗 等奏,乃遣天下诸州县置三献官,其他如方社。” 明 张居正 《贺灵雨表》之三:“圣主对时,因切民天之恤;帝宫肇祀,用昭方社之祈。” 清 魏源 《默觚上·学篇十四》:“其次者,犹祀于瞽宗、方社、四岳,各如其德业之大小为秩之尊卑,地祇与天神相升降焉。”
"方社"是中国古代祭祀文化中的专有名词,由"方"与"社"两个祭祀对象组合而成。根据《汉语大词典》记载,"方"特指四方之神,《礼记·郊特牲》郑玄注称:"方,谓迎四方气于郊也";"社"则指土地神,《说文解字》释为"地主也",专司五土之祀。两者合称"方社",代表着中国古代农业社会对天地四方的系统性祭祀体系。
从构词法分析,"方社"属于并列式合成词,最早见于《诗经·大雅·云汉》:"祈年孔夙,方社不莫",郑玄笺注解释为:"祈求丰年甚早,祭四方与社又不晚"。这印证了周代已形成完整的方社祭祀制度,《周礼·春官》详细记载了"大宗伯掌建邦之天神、人鬼、地示之礼",其中地示即包含社稷、五祀、五岳等祭祀对象。
在文化内涵层面,方社祭祀体现着"天圆地方"的宇宙观。汉代班固《白虎通义·社稷》强调:"王者所以有社稷何?为天下求福报功",说明其具有政治象征意义。唐代韩愈《论佛骨表》"今无故取朽秽之物,亲临观之,巫祝不先,桃茢不用,群臣不言其非,御史不举其失,臣实耻之"的谏言,侧面反映了方社祭祀在礼制中的重要地位。
值得注意的是,方社祭祀随着历史演变呈现制度化特征。《春秋繁露·止雨》记载:"祝宗人各以时祠社稷、山林、川泽",说明汉代已形成定期祭祀的规范。宋代《文献通考》详细记录了州县二级的方社祭祀规制,这种礼制延续至明清,北京现存的社稷坛即为实证。
“方社”是中国古代祭祀文化中的专有词汇,其含义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解析:
“方社”指代四方之神(四方)和土地神(社)的合称。其中:
《诗经》记载
《诗·大雅·云汉》提到“祈年孔夙,方社不莫”,郑玄注疏解释为“祈求丰年要早,祭祀四方与社神也不可晚”,表明周代已存在对四方与社神的联合祭祀。
唐代制度化
刘禹锡记载唐高宗时期,许敬宗奏请全国州县设置“三献官”,祭祀规格“如方社”,说明此时祭祀仪式已形成规范。
明清延续
明代张居正的贺表中提到“帝宫肇祀,用昭方社之祈”,清代魏源《默觚》记载“方社与天神相升降”,体现其祭祀传统延续至后期。
以上内容综合自《诗经》注疏、唐代奏议及明清文献记载,主要参考(沪江词典)、(汉典)、(单词乎)等权威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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