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旧时地主或商人在谷物成熟前,利用农民生活困难的机会,用低价预购谷物,是一种变相的高6*利6*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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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青苗"是汉语中具有特定历史背景的经济术语,指旧时地主、商人或金融机构在农作物尚未成熟时,以低价预购青苗的行为。这一经济活动常见于中国传统农耕社会,其核心特征包含以下三方面:
借贷性质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定义,放青苗属于"预购型高利贷",放贷方通过提前支付部分钱款,约定农作物收获后以实物抵债,本质是利用时间差获取高额利息。这种形式在《中国近代经济史》中被描述为"青黄不接时期的资本渗透"。
操作模式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的文献显示,放青苗多发生在春荒季节。借贷方通常要求农民以田间青苗作抵押,签订"青苗契",待秋收时按约定比例收取粮食,利率常达50%-200%。这种模式在1930年代江南农村尤为盛行。
社会影响
南京大学历史学院研究指出,放青苗加剧了农村阶级分化。如费孝通《江村经济》记载,江苏吴江县30%农户因青苗借贷失去土地所有权。这种经济剥削后来成为土地改革的重要整治对象,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明确禁止青苗买卖。
该词汇在文学作品中也具象化呈现,如陈忠实《白鹿原》描写田福贤"趁着旱年放青苗,秋后收走白家三亩水田",生动展现其剥削本质。现代汉语中,"放青苗"已演变为比喻性短语,可形容提前透支资源的行为。
“放青苗”是一个历史经济术语,主要含义如下:
指旧时地主或商人在谷物未成熟时,以低价预购农民未来收成的行为。这种交易利用农民急需现款的困境,通过提前支付远低于市场价的钱款,变相实施高利贷剥削。
该行为也被称为「买空仓」,与宋代王安石变法中的「青苗法」有本质区别——后者是政府提供的低息农业贷款,而「放青苗」属于民间高利贷。
值得注意的是,提到该词有比喻义,表示「耐心培育才能收获成果」。这种用法在现代语境中偶现,但并非主流含义,更多是成语的引申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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