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调和音乐律吕,使之和谐。《汉书·公孙弘卜式儿宽传赞》:“协律则 李延年 ,运筹则 桑弘羊 。” 南朝 梁 刘勰 《文心雕龙·乐府》:“ 延年 以曼声协律, 朱 马 以骚体製歌。” 姚华 《曲海一勺·原乐》:“惜乎协律之署已墟,正音之谱不续。” 范文澜 蔡美彪 等《中国通史》第二编第二章第十节:“ 丘仲 造笛,作为协律的乐器。”
(2).协律都尉、协律校尉、协律郎等乐官的省称。 唐 韩愈 有《赠别元十八协律》诗。 唐 刘禹锡 有《送王师鲁协律赴湖南使幕》诗。 唐 司空图 《成均讽》:“名编协律之籍,妙軼总章之观。”
(3).符合音律或格律。 唐 范摅 《云溪友议》卷九:“儒士闻而竞观之,以为协律之词。” 宋 刘克庄 《贺新郎·生日用实之来韵》词:“老去山歌尤协律。” 清 李渔 《闲情偶寄·词曲·结构》:“尝读时髦所撰,惜其惨澹经营,用心良苦,而不得被管絃,副 优孟 者,非审音协律之难,而结搆全部规模之未善也。” 清 陆以湉 《冷庐杂识·九言诗》:“九言诗,最难自然协律。”
(4).配以音乐声律,犹言谱曲。《汉书·王褒传》:“上颇作歌诗,欲兴协律之事。” 宋 沉括 《梦溪笔谈·乐律一》:“古诗皆咏之,然后以声依咏以成曲,谓之协律。”
“协律”是汉语中具有复合语义的古典词汇,其核心含义可从以下三个维度解析:
一、音律调和 《汉语大词典》将“协律”定义为“调和音律”,特指音乐创作中对音阶、节奏的规范化调整。该概念源于古代乐官制度,如《史记·乐书》记载汉武帝时期设“协律都尉”,专职宫廷音乐的调律工作,确保祭祀、庆典等仪式的乐曲符合礼制规范。
二、职官制度 据《中国音乐史纲》考证,“协律”在唐代演变为乐署官职名称,如“协律郎”隶属太常寺,负责校定乐律、编撰乐章,并监管乐工训练。其职能兼具艺术性与行政性,体现古代音乐与政教融合的特征。
三、文学延伸 宋代以降,“协律”延伸至诗词领域,指代文辞与音韵的协调。李清照《词论》强调“协律”为词体创作核心准则,要求字声平仄须与曲调旋律高度契合,此观点被《宋词声律研究》列为古典词学重要理论。
该词在当代语境中仍具生命力,《现代汉语规范词典》收录其引申义,喻指事物各要素间的配合协调,如“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需协律共进”。
“协律”一词在不同语境中有多重含义,具体解释如下:
指人们在共同目标下相互配合、协作,强调通过遵守规律实现和谐。例如:“团队协律是项目成功的关键。”
古代乐官职位简称,如“协律都尉”“协律郎”。
“协律”既可指协作与规律遵守,也广泛用于音乐、文学领域,涵盖音律调和、诗词格律及官职等。具体含义需结合上下文判断。更多古籍例证可参考《汉书》《梦溪笔谈》等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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