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官名。 唐 代遣使分道出巡,称为分巡某某道。 明 代于按察司之下设立按察分司,其长官负责监督、巡察其所属州、府、县的政治和司法等方面的情况,谓之“分巡道”,皆戴按察副使或佥事等衔。 清 初仍之, 乾隆 时裁衔存官,代表巡抚分巡其地。 姚雪垠 《李自成》第一卷第十六章:“当今年二月间, 林铭球 同 襄阳 分巡道 王瑞柟 、总兵 左良玉 秘密定计。”
分巡道是中国明清时期地方监察体系中的重要官职,其核心职能为"分守某地、巡察治事"。该制度始创于明洪武十五年(1382年),初设提刑按察司副使、佥事等职官,分巡特定区域。据《明史·职官志》记载,分巡道官员需"按临所部,察吏安民",主要承担司法监察、刑狱审理、治安维护等职责,辖区通常涵盖三至五个府级行政区。
清代沿袭明制并加以完善,《清史稿》载其职能扩展至"钱谷刑名皆得综理"。在具体运作中,分巡道需定期巡察辖境,审核州县案件卷宗,监督官吏考课,并直接向督抚衙门负责。据《中国历代官制大辞典》考证,雍正年间(1723-1735)将分守道与分巡道合并为"道员",形成四级地方行政体系中的重要环节。
该官职名称中的"分"字体现其分区管辖特性,"巡"字强调巡察监督职能,"道"则指代介于省与府之间的行政监察区划。在文书格式方面,分巡道公文需加盖"分巡某地兵备道"官防,其衙署称"道台衙门",属官包括经历、照磨等佐贰官。
“分巡道”是古代官制中的一种职位,其含义和演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解释:
分巡道是古代负责地方监察与巡察的官职,主要职责为监督所辖州、府、县的政治、司法等事务。其名称源于唐代“分道出巡”制度,明代正式成为按察司下属的常设官职。
作为成语,“分巡道”引申为“各司其职、分工明确”的比喻,常用于描述团队或组织中职责清晰的状态。
注:如需了解分巡道的具体案例(如文学作品中的描述),可参考姚雪垠《李自成》中的相关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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