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批阅公文。 清 薛福成 《庸盦笔记·史料一·咸丰季年三奸伏诛》:“是时 周文勤公 以户部尚书协办大学士,而 肃顺 亦为户部尚书,同坐堂皇判牘。”
判牍是中国古代司法文书的重要形式,指官员在审理案件后撰写的判决文书及相关公文。其核心含义可从以下四方面阐释:
一、词源构成 "判"字本义为分开、裁决,《说文解字》释作"分也"《汉语大词典》),引申为司法裁决;"牍"指竹木制成的书写载体,《史记·酷吏列传》注"牍,书版也"《中国司法制度史》)。二字结合特指以文字形式记录的司法裁决。
二、司法实践特征 唐代判牍形成固定程式,包含案情摘要、律令援引、判决依据三部分,如《龙筋凤髓判》收录的判例《唐代司法文书研究》)。宋代《名公书判清明集》记载的判词,更注重伦理教化与法理阐释的结合《宋代法制研究》)。
三、文学史学价值 现存明清判牍文献逾万件,如《刑案汇览》收录的判词,兼具法律实证与文体研究价值,反映古代司法逻辑与社会治理模式《明清司法档案与判牍汇编》)。清代汪辉祖《病榻梦痕录》中的判牍实例,被列为古代司法官必读范本。
四、现代研究意义 当代法史学者通过判牍分析,揭示传统"情、理、法"三位一体的司法哲学。如滋贺秀三《清代中国的法与审判》指出,判牍中"天理人情"的论述构成中华法系独特的话语体系《中国法律传统基本精神》)。
“判牍”是一个汉语词汇,其核心含义为批阅公文,具体解释如下:
如需进一步了解唐代判牍的文学价值或清代官场运作,可查阅《庸盦笔记》及相关法制史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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