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行贿。《国语·晋语九》:“ 梗阳 人有狱将不胜,请纳赂於 魏献子 , 献子 将许之。”
(2).受贿。 宋 宋敏求 《春明退朝录》卷中:“ 庆历 八年,有言博士以美謚加於人,以利濡润,有同纳赂。”
"纳赂"是汉语中具有明确贬义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指通过不正当手段收受财物。根据《汉语大词典》释义,该词包含两层内涵:
一、狭义指公职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属于贪污腐败行为。《说文解字》析"纳"为"丝湿纳纳也",引申为接受之意;"赂"在《广韵》中释作"遗也",即私下赠送。二字组合完整呈现财物授受过程。
二、广义可指代非公务场景中违反道义的财物收受,如《史记·酷吏列传》载:"小吏畏诛,虽有盗不敢发,恐不能得,坐课累府,府亦使其不言。故盗贼寖多,上下相为匿,以文辞避法焉",文中"上下相匿"即包含纳赂行为。
该词的近义词辨析体系显示:"受贿"侧重职务关联性,"收贿"强调行为主动性,"贪赃"突出财物非法性。据《现代汉语同义词词典》考释,"纳赂"在语义强度上较"受贿"更具书面化特征,多用于司法文书或历史文献。
“纳赂”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其含义根据语境可分为两个方面:
行贿
指主动赠送财物或利益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例如《国语·晋语九》记载,梗阳人因诉讼即将败诉,向魏献子“纳赂”以求胜诉。
受贿
指接受他人财物或利益并为其谋取私利的行为。宋代宋敏求在《春明退朝录》中提到,博士因收受好处而滥用谥号,“有同纳赂”。
该词多用于古代文献,如《国语》《春明退朝录》等,现代汉语中较少使用。其含义与现代“行贿/受贿”相近,但更强调“财物输送”这一行为本身。
如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国语》及宋代史料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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