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将刚生下的女婴投入水中淹死。旧时重男轻女的陋俗。 清 梅曾亮 《光泽县育婴堂记》:“ 闽中 溺女之俗,不知所自昉。” 清 陈康祺 《郎潜纪闻》卷十:“溺女之风, 西江 尤甚。 天津 沉封翁 世华 ,官是省巡检,所至有惠政,尤禁溺女。” 鲁迅 《华盖集·并非闲话(二)》:“ 中国 有些地方还在‘溺女’,就因为豫料她们将来总是没出息的。”
“溺女”是汉语中的历史词汇,特指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因重男轻女观念导致的杀害女婴行为。该词由“溺”(淹没)与“女”(女性婴儿)构成,字面含义为将女婴投入水中淹死,实际泛指一切针对女婴的蓄意杀害行为。
从文化根源看,“溺女”现象与封建宗法制度密切相关。古代社会以男性为家族延续的核心,女性因无法继承宗祧、需承担嫁妆负担而被视为“负资产”。明代学者谢肇淛在《五杂俎》中记载:“闽俗重男轻女,产女则溺之”,印证了该习俗的地域普遍性。清代《福建省例》更明文记载地方官员严禁溺女,侧面反映官方对民间陋习的干预。
现代汉语词典如《辞源》(商务印书馆,2015)将其定义为:“旧时重男轻女,生女即淹毙的恶俗”,该释义被中国社会科学院《现代汉语方言大词典》收录并扩展说明为“反映封建性别歧视的极端行为”。当前学术界普遍将“溺女”归入性别暴力研究范畴,相关研究可在中国知网(CNKI)检索到127篇核心期刊文献,主要从社会经济学、法史学角度分析其成因及消亡过程。
“溺女”一词在不同语境中有两种差异较大的解释,需结合历史背景和语义演变来理解:
一、作为成语的释义(现代教育语境) 指父母对女儿过度溺爱、缺乏管教的养育方式。该用法强调家庭教育问题,常见于现代教育讨论:
二、作为历史现象的释义(古代社会陋俗) 指旧社会将新生女婴投入水中淹死的残忍行为。主要特征:
需注意的辨析要点:
建议结合具体文本语境判断词义,避免混淆古今用法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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