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驳回原判,重行审勘。《宋史·刑法志三》:“比詔诸提刑司,取翻异驳勘之狱,从轻断决。”《元典章·刑部二·断狱》:“虽经按察司审録无寃,中间却有漏落情节,追勘不完,以致再行驳勘。”
“驳勘”是一个古代法律术语,主要用于司法审判场景,具体含义及背景如下:
驳勘指上级司法机关将案件驳回,要求下级机构重新审理核查的行为。其核心含义为“驳回原判,重行审勘”()。这一过程通常发生在案件存在疑点、证据不足或审判程序不合规时。
宋代司法实践
据《宋史·刑法志三》记载,宋代提刑司在处理“翻异驳勘之狱”(即申诉翻案或需复核的案件)时,会从轻判决或要求重审()。这体现了当时司法体系中对案件复核的重视。
元代法律文献
《元典章·刑部二·断狱》提到,若案件在按察司审查后仍有情节遗漏或调查不完整,则需“再行驳勘”,即再次驳回并补充审理()。
“驳勘”作为古代司法术语,体现了案件复核制度的存在,尤其在宋元时期被广泛应用于纠正审判疏漏。其核心功能是通过层级审查保障判决公正性,与现代法律中的“发回重审”制度有相似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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