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駁回原判,重行審勘。《宋史·刑法志三》:“比詔諸提刑司,取翻異駁勘之獄,從輕斷決。”《元典章·刑部二·斷獄》:“雖經按察司審録無寃,中間卻有漏落情節,追勘不完,以緻再行駁勘。”
駁勘(bó kān)是漢語中的一個古語詞彙,主要源于古代司法文書,指上級官府對下級呈報的案件判決進行複核時,因發現疑點或錯誤而駁回并要求重新審理的行為。其核心含義包含兩層:
該詞多見于宋元明清司法制度,例如:
現代漢語中,“駁勘”已罕用,但可借喻對學術論證、行政審核的嚴格複核。需注意其專屬性,避免濫用。
參考來源:
“駁勘”是一個古代法律術語,主要用于司法審判場景,具體含義及背景如下:
駁勘指上級司法機關将案件駁回,要求下級機構重新審理核查的行為。其核心含義為“駁回原判,重行審勘”()。這一過程通常發生在案件存在疑點、證據不足或審判程式不合規時。
宋代司法實踐
據《宋史·刑法志三》記載,宋代提刑司在處理“翻異駁勘之獄”(即申訴翻案或需複核的案件)時,會從輕判決或要求重審()。這體現了當時司法體系中對案件複核的重視。
元代法律文獻
《元典章·刑部二·斷獄》提到,若案件在按察司審查後仍有情節遺漏或調查不完整,則需“再行駁勘”,即再次駁回并補充審理()。
“駁勘”作為古代司法術語,體現了案件複核制度的存在,尤其在宋元時期被廣泛應用于糾正審判疏漏。其核心功能是通過層級審查保障判決公正性,與現代法律中的“發回重審”制度有相似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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