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犹躲债。 宋 司马光 《道旁田家》诗:“静夜偷舂避债家,比明门外已如麻。”《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四九回:“急得 采卿 走头无路,家里坐不住,便常到 沉月卿 家避债。” 许地山 《空山灵雨·债》:“我想做人若不能还债,就得避债,决不能教债主把他揪住,使他受苦。”
避债指债务人通过隐匿行踪、转移财产或法律规避等方式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行为。《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第7版)将其定义为"躲避债主追讨,不履行偿还义务"的消极行为。该词由"避"(躲避)与"债"(债务)构成动宾结构,在《汉语大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中特指"以隐蔽手段逃脱金钱给付责任"。
从法律层面解读,避债行为包含三个要件:存在有效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主观逃避意愿、客观上实施隐匿资产等妨碍执行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明确将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列为可撤销行为。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常见形式包括设立离岸公司、虚构交易合同、突击赠予亲属资产等。
该词近义表述有"逃债""赖账",但存在程度差异:"避债"强调隐蔽性规避,而"赖账"更多指向公开否认债务。在司法实践中,2023年全国法院系统已将"虚假诉讼避债"纳入民事制裁范畴,相关案例显示采用虚假离婚分割财产属于典型避债手段。
“避债”是一个汉语词语,其核心含义是躲避债务或逃避责任。以下是详细解释: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例或法律边界,可参考《民法典》中关于债权债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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