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前的法律条文。《晋书·刑法志》:“命司空 陈羣 ……中郎 黄休 、 荀詵 等删约旧科,旁采 汉 律,定为 魏 法。”《宋书·武帝纪下》:“杖罚虽有旧科,然职务殷碎,推坐相寻。”
旧科是汉语中具有历史语义层次的专业术语,其核心含义可从三方面阐释:
一、科举制度范畴 旧科在传统科举体系中特指前代沿用的考试科目或取士标准。例如《新唐书·选举志》记载唐代科举改革时,将明经科与进士科并称为"旧科",与新增的制科形成制度对比。该用法突出制度的历史延续性,常见于历代科举文献。
二、法律条文范畴 《唐律疏议》中"旧科"指代前朝法典的既定条款,如卷五载"依旧科,盗官文书印者罪加二等",此处特指隋《开皇律》相关条款。这种法律术语用法延续至明清,多用于法典修订时的条文参照。
三、文学修辞范畴 宋代文人笔记《容斋随笔》用"旧科"喻指传统创作范式,如卷十二评苏轼诗词"虽破旧科,未失雅正",此处借科举术语转喻文学创作的继承与革新关系。该引申义常见于文学批评领域。
本文释义参考《汉语大词典》(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中国古代科举制度》(中华书局2015年修订版)等权威辞书及专业论著。
“旧科”一词的含义可从以下方面详细解析:
指从前的法律条文,常见于古代文献。例如《晋书·刑法志》记载“删约旧科,旁采汉律”,《宋书》也提到“杖罚虽有旧科”。
在部分现代语境中,可引申为过时的知识或技术,用于批评固守旧观念、拒绝接受新事物的情况。例如张之洞改革广雅书院时破除“旧科举制度”,即指陈旧的选拔体系。
该词本义聚焦于法律条文,引申义需结合具体语境理解。若涉及学术讨论,建议参考《晋书》《宋书》等原始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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