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谓登记征用民夫。《续资治通鉴·宋神宗元丰四年》:“ 禼 初领 河东 漕,时 潞州 已再籍夫,械係坊郭民 王概 等,责夫钱六万三千餘緡,号诉于 禼 。”
“籍夫”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属于罕见词目,目前《汉语大词典》《现代汉语词典》等权威辞书均未收录该词条。从构词法分析,“籍”字在古汉语中可指户籍登记、簿册文书,《说文解字》释作“籍,簿书也”(来源:中华书局《说文解字注》);“夫”作为名词多指成年男性或从事特定职业者。二者组合可能指向以下两种历史语义:
古代户籍管理人员:参照《周礼·地官》记载的“遂人掌邦之野...辨其可任者与其可施舍者”,推测可能存在负责登记劳役的基层官吏,类似“里胥”职务(来源:上海古籍出版社《周礼注疏》)。
特殊历史称谓:清人俞正燮《癸巳类稿》提及明代匠籍制度时,有“匠籍夫役”的表述,指代被编入特殊户籍的手工业者(来源:商务印书馆《癸巳类稿校注》)。
由于该词缺乏明确辞书释义,建议结合具体文献语境理解。对于学术研究需求,可进一步查阅《中国历史大辞典》或地方志类工具书进行深度考证。
“籍夫”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具体解释如下:
籍夫(拼音:jí fū,注音:ㄐㄧˊ ㄈㄨ)指登记并征用民夫的行为,常见于历史文献中描述官府对劳动力的管理措施。
该词出自《续资治通鉴·宋神宗元丰四年》:
“禼初领河东漕,时潞州已再籍夫,械系坊郭民王概等,责夫钱六万三千馀缗。”
(释义:赵禼担任河东漕运官时,潞州地区已两次登记征用民夫,并因拖欠工钱引发纠纷。)
此例反映了宋代官府通过“籍夫”制度强制征调民众参与劳役的历史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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