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鞭打惩罚。《魏书·南安王桢传》:“ 鄴城 有 石虎庙 ,人奉祀之。 楨 告 虎 神像云:‘三日不雨,当加鞭罚。’请雨不验,遂鞭像一百。”
“鞭罚”是汉语中一个复合词,由“鞭”和“罚”两个语素构成,其核心含义指用鞭子作为工具实施体罚的行为。从词义学角度分析,“鞭”本指古代用于驱赶牲畜或惩戒的革制器具,《说文解字》中释为“驱也”,后引申为用鞭抽打的动作;“罚”则指对过错的惩处,《周礼·秋官》有“五刑之法”的记载,其中“鞭作官刑”即属此类。二者结合后,“鞭罚”特指以鞭笞作为惩戒手段的肉体刑罚制度。
在中国古代司法体系中,鞭罚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唐律疏议》将鞭刑列为五刑之一,规定“答、杖、徒、流、死”五等,其中“答刑”即包含鞭笞之罚,适用于轻罪惩戒。明清时期虽废止鞭刑作为法定刑,但在宗族法、私刑领域仍长期存在,如《清稗类钞》载有“家法鞭笞”的记载,体现其在民间伦理惩戒体系中的延续。
从语言学角度考察,“鞭罚”属联合式合成词,两个语素在语义上形成并列互补关系。其词性兼具名词与动词双重特征:作名词时指代刑罚种类(如《魏书·刑罚志》载“鞭罚百数”);作动词时表示执行过程(如《元典章》中“鞭罚示众”)。该词在现代汉语中已退出常用词汇范畴,主要见于历史文献与法制史研究领域。
“鞭罚”是一个汉语词语,读音为biān fá,其核心含义是“鞭打惩罚”。以下是综合多个来源的详细解释:
该词由“鞭”(鞭子,引申为用鞭子抽打)和“罚”(处罚、惩戒)组成,指通过鞭打的方式实施惩罚。这种刑罚在古代常见于官方或宗法制度中,兼具肉体惩戒与威慑作用。
《魏书·南安王桢传》中记载了一个典型例子:南安王元桢因求雨未果,对石虎神像实施“鞭罚一百”,反映了古人将自然现象与神灵意志关联,并通过鞭罚表达对神灵失职的惩戒。
现代社会中,鞭罚因涉及人权问题已被多数国家法律禁止,但在少数地区仍作为传统司法或宗教仪式存在。汉语中该词多用于历史文献或比喻性表达(如“舆论的鞭罚”)。
若需进一步了解古代刑罚体系或相关典籍用例,可参考《魏书》等史料,或查阅权威历史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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