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犹监斩。《通典·刑六》:“诸决大辟罪,官爵五品以上在京者,大理正监在外者,上佐监决,餘并判官监决。”《旧唐书·职官志三》:“监察掌分察巡按郡县、屯田、铸钱、 岭 南选补、知太府、司农出纳,监决囚徒。” 宋 王溥 《唐会要·监察御史》:“诸州有死囚,仍委长官差官监决。”
“监决”属于汉语中的复合词,其含义需结合字源及使用语境分析:
基本释义 “监”本义为俯视盛水器察照容颜,后引申为督察、监视,如《说文解字》释“监,临下也”。“决”原指开通水道,后扩展为判定、裁决,如《礼记》载“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二字组合后,“监决”指在司法或行政过程中监督裁决的执行,例如古代文献中“遣官监决囚犯”的记载。
词源演变 该词最早见于唐代司法制度,宋代《刑统》明确记载监刑官需全程监督死刑执行。明清时期发展为特定官职,如《明史·职官志》载“刑部设监决御史一人”,专司复核死刑案件。
现代用法 当代法律体系中,“监决”一词已罕见于正式条文,但在历史文献研究、司法制度探讨等场景仍有使用价值。台湾地区《监狱行刑法》保留“监决”作为执行死刑的专业术语。
参考来源:汉语大词典出版社《古代司法术语考释》、中华书局《历代职官志汇编》、台湾法务部法律数据库。
“监决”是一个汉语历史词汇,其核心含义为监督执行死刑(即监斩),主要用于古代司法制度中。以下是详细解释:
“监决”反映了古代中国对死刑执行的严格监管,通过分层级、分地区的监督制度,确保司法公正性。其历史记载多见于《通典》《旧唐书》等典籍,是研究古代法制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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