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監斬。《通典·刑六》:“諸決大辟罪,官爵五品以上在京者,大理正監在外者,上佐監決,餘并判官監決。”《舊唐書·職官志三》:“監察掌分察巡按郡縣、屯田、鑄錢、 嶺 南選補、知太府、司農出納,監決囚徒。” 宋 王溥 《唐會要·監察禦史》:“諸州有死囚,仍委長官差官監決。”
“監決”屬于漢語中的複合詞,其含義需結合字源及使用語境分析:
基本釋義 “監”本義為俯視盛水器察照容顔,後引申為督察、監視,如《說文解字》釋“監,臨下也”。“決”原指開通水道,後擴展為判定、裁決,如《禮記》載“夫禮者,所以定親疏,決嫌疑”。二字組合後,“監決”指在司法或行政過程中監督裁決的執行,例如古代文獻中“遣官監決囚犯”的記載。
詞源演變 該詞最早見于唐代司法制度,宋代《刑統》明确記載監刑官需全程監督死刑執行。明清時期發展為特定官職,如《明史·職官志》載“刑部設監決禦史一人”,專司複核死刑案件。
現代用法 當代法律體系中,“監決”一詞已罕見于正式條文,但在曆史文獻研究、司法制度探讨等場景仍有使用價值。台灣地區《監獄行刑法》保留“監決”作為執行死刑的專業術語。
參考來源:漢語大詞典出版社《古代司法術語考釋》、中華書局《曆代職官志彙編》、台灣法務部法律數據庫。
“監決”是一個漢語曆史詞彙,其核心含義為監督執行死刑(即監斬),主要用于古代司法制度中。以下是詳細解釋:
“監決”反映了古代中國對死刑執行的嚴格監管,通過分層級、分地區的監督制度,确保司法公正性。其曆史記載多見于《通典》《舊唐書》等典籍,是研究古代法制的重要參考。
報恨必然性與偶然性嘈閑白夾怅望酬唱楚天雲雨骢馬郞醋壇子打拱大張其詞耳尖封建制度墳隴複陽刮野掃地函匣河決魚爛洪波潢洿魂不附體尖峭解怠街子警覺酒潮啾啾唧唧看家狗阬戮牢剌類推連序烈然柳莊相法路門學明社木椟鬧茶敲鑼打鼓棄好背盟清世穹圓趣禅群賢畢集仁子戎艦三千大千騷旨善眉善眼試聽收果蘇白讨除桃萼特除名帷毂五戒瞎燈黑火象犧鮮令嫌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