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tutelage;guardianship]∶对未成年者、精神病人等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监督与保护
(2) [control]∶督察
(3) [supervise;intensive care]∶对危重病人严密观察,以便及时抢救
(1).监督;监领。《后汉书·班超传》:“是时 于窴王 广德 新攻破 莎车 ,遂雄张南道,而 匈奴 遣使监护其国。” 北魏 郦道元 《水经注·汾水》:“拜 邓训 为謁者,监护水功。” 唐 陈子昂 《为乔补阙论突厥表》:“陛下不以臣不肖,特勑臣摄侍御史,监护 燕然 西军。” 宋 欧阳修 《论葬荆王札子》:“臣伏覩朝旨虽差 宋祁 监护故 荆王 葬事,然未见降下葬日及一行事件。”
(2).指负有监督管领之责的官员。《旧五代史·晋书·王建立传》:“及 明宗 为 魏 军所迫,时皇后 曹氏 、淑妃 王氏 在 常山 ,使 建立 杀其监护并部下兵,故 明宗 家属因而保全。”
(3).监察保护。《汉书·疏广传》:“太子外祖父特进 平恩侯 许伯 以为太子少,白使其弟中郎将 舜 监护太子家。” 宋 王谠 《唐语林·识鉴》:“ 胡 僧监护甚严,固求良久,乃得见。” 丁玲 《田家冲》:“大哥常常暗里监护着她,他不让她走到外边去。”
监护是法律术语,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释义,监护指“法律上指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监督和保护”(来源:商务印书馆《现代汉语词典》电子版)。
从法律实践角度,监护制度包含以下核心内容:
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特殊执行机制,例如民政部门可作为补充监护主体(《民法典》第三十二条),体现了国家对特殊群体的保护责任。
监护是法律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设立的制度,其核心内容如下:
监护指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缺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制度。本质上是通过监督和照顾弥补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不足,同时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包括两类人群:
该制度构建了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保障的三层体系。若需查看具体法律条文,可参考《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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