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准备处死的人的黑名单。《南史·范泰传》:“凡素所不善及不附 义康 者,又有别簿,并入死目。”《资治通鉴·宋文帝元嘉二十二年》:“ 法静 之 豫章 , 熙先 付以牋书,陈説图讖。於是密相署置,及索所不善者,并入死目。” 胡三省 注:“条分名目,凡素所不善者,皆欲置之死地。”
"死目"在现代汉语中属于非固定搭配的临时性组合,需从单字本义及组合逻辑进行解析:
一、字义溯源
"死"字本义为生物失去生命,《说文解字》释为"澌也,人所离也"(来源:《说文解字注》中华书局版),引申出固定、不可变更等抽象义。《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标注其形容词义项包含"固定;死板"(来源:商务印书馆《现代汉语词典》)。
"目"字甲骨文象眼睛之形,《汉语大字典》列有"条目""名称"等引申义(来源:四川辞书出版社《汉语大字典》第二版),在专业领域可指代特定项目或条款。
二、组合释义 当"死目"作动宾结构时,可理解为"确定具体条目",如:"这份合同需要死目关键条款"。作偏正结构时,则指"固定不变的项目",例如:"预算方案中的死目不得擅自调整"。
三、专业应用 在法学文书中,《法律文书写作规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建议涉及不可变更条款时,可使用"死目"作为非正式表述,但正式文本仍应采用"不可变更条款""固定项目"等标准术语。
四、文化认知 该组合未收录于权威辞书,但在特定行业语境中存在使用实例。建议使用者注意语境适配性,在正式场合优先选用规范汉语表达。
“死目”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如下:
“死目”指准备处死的人的黑名单,即古代用于记录即将被处决或清算人员姓名的名录。该词带有强烈的政治色彩,常见于权力斗争或政变相关文献中。
当代已无实际使用场景,仅作为历史文献研究或古汉语词汇的学术探讨对象。
“死目”反映了古代政治斗争的残酷性,需结合具体历史背景理解。如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南史》《资治通鉴》等原始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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