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沙工具箱
現在位置:月沙工具箱 > 學習工具 > 漢語詞典

監護的意思、監護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監護的解釋

(1) [tutelage;guardianship]∶對未成年者、精神病人等的人身、財産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的監督與保護

(2) [control]∶督察

(3) [supervise;intensive care]∶對危重病人嚴密觀察,以便及時搶救

詳細解釋

(1).監督;監領。《後漢書·班超傳》:“是時 于窴王 廣德 新攻破 莎車 ,遂雄張南道,而 匈奴 遣使監護其國。” 北魏 郦道元 《水經注·汾水》:“拜 鄧訓 為謁者,監護水功。” 唐 陳子昂 《為喬補阙論突厥表》:“陛下不以臣不肖,特勑臣攝侍禦史,監護 燕然 西軍。” 宋 歐陽修 《論葬荊王劄子》:“臣伏覩朝旨雖差 宋祁 監護故 荊王 葬事,然未見降下葬日及一行事件。”

(2).指負有監督管領之責的官員。《舊五代史·晉書·王建立傳》:“及 明宗 為 魏 軍所迫,時皇後 曹氏 、淑妃 王氏 在 常山 ,使 建立 殺其監護并部下兵,故 明宗 家屬因而保全。”

(3).監察保護。《漢書·疏廣傳》:“太子外祖父特進 平恩侯 許伯 以為太子少,白使其弟中郎将 舜 監護太子家。” 宋 王谠 《唐語林·識鑒》:“ 胡 僧監護甚嚴,固求良久,乃得見。” 丁玲 《田家沖》:“大哥常常暗裡監護着她,他不讓她走到外邊去。”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監護是法律術語,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産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法律制度。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釋義,監護指“法律上指對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的人身、財産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的監督和保護”(來源:商務印書館《現代漢語詞典》電子版)。

從法律實踐角度,監護制度包含以下核心内容:

  1. 適用對象:包括未成年人、因疾病或殘疾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
  2. 監護類型:
    • 法定監護:按親屬關系自動産生監護人
    • 指定監護: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法院指定
    • 意定監護:成年人可事先協議确定監護人(《民法典》第三十三條)
  3. 監護職責:涵蓋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管理財産并不得擅自處分(《民法典》第三十四條)。
  4. 終止情形:包括被監護人取得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或死亡等(《民法典》第三十九條)。

該制度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特殊執行機制,例如民政部門可作為補充監護主體(《民法典》第三十二條),體現了國家對特殊群體的保護責任。

網絡擴展解釋

監護是法律為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而設立的制度,其核心内容如下:

一、定義與本質

監護指對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缺乏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者的人身、財産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保護的制度。本質上是通過監督和照顧彌補被監護人行為能力的不足,同時維護社會秩序穩定。

二、監護類型

  1. 法定監護: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順序(如父母為未成年人第一順位監護人)
  2. 指定監護:當法定監護有争議時由相關部門指定
  3. 意定監護:允許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提前協商确定監護人
  4. 遺囑監護:父母可通過遺囑為未成年子女指定監護人

三、監護人職責

四、監護對象範圍

包括兩類人群:

  1. 未成年人(未滿18周歲)
  2. 成年障礙者(因精神障礙等喪失/部分喪失行為能力)

五、監護人順序(以未成年人為例)

  1. 父母 → 2. 祖父母/外祖父母 → 3. 兄姐 → 4. 其他個人或組織(需經基層自治組織同意)

該制度構建了家庭監護為基礎、社會監護為補充、國家監護為保障的三層體系。若需查看具體法律條文,可參考《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

别人正在浏覽...

八觀謗讦爆發性八一獎章避道參核長春昌晖攙搶誕恣點心頫眺鲑禀歸妻詭疑皓颢鴻雁懷蓄黃香會解阍人金城柳驚悼京坻蠲忙舉駮決張坷坎困惱累卵之危憐顧利鋒厲精更始绺竊率勒門地銘典拈團兒女屍飄籓墜溷漆吏輕螺琦善熱帶勝筭舍業時路蜀都稅契順物歲見祟書傥漭拖布唾井為什烏弋鄉親裡道仙驺小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