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ase deserves sympathy but crime is suspicious] 旧司法术语,意为其情可怜,其罪可疑
秋审入矜疑。——清· 方苞《狱中杂记》
以矜疑减等。
谓罪犯可悯,案情可疑。《明史·李已传》:“朝审时,重囚情可矜疑者,咸得末减。” 清 方苞 《两朝圣恩恭纪》:“ 苞 伏念狱辞奏当甚严,而圣祖矜疑,免诛殛,又免放流。” 清 沉钦圻 《生祠》诗:“某公居官日,断狱无矜疑。”
矜疑是古代司法术语,指对案情存疑或可矜恤者从轻量刑的审判原则,体现了慎刑思想。该词由“矜”和“疑”二字构成:“矜”取《说文解字》中“矜,矛柄也”的引申义,表慎重怜悯;“疑”据《玉篇》释为“惑也”,指事实未明。
在司法实践中,矜疑制度最早见于《尚书·大禹谟》“罪疑惟轻”,至明清形成固定程序。据《清史稿·刑法志》记载,凡秋审案件分为“情实、缓决、可矜、可疑”四类,其中“可疑”案件须“减等流徙”,即对证据不足或情有可原者降低刑罚等级。
该原则植根于儒家仁政思想,《唐律疏议》明确提出“疑罪从赎”,《洗冤集录》亦强调“狱贵初情,事须仔细”。现代法学家瞿同祖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指出,矜疑制度是传统法律“德主刑辅”理念的具体表现。
“矜疑”是中国古代司法术语,主要用于案件审理中对罪犯的怜悯与案情存疑的综合考量。以下是详细解释:
基本含义
“矜”指怜悯、同情,“疑”指案情存在疑问或证据不足。合称表示“其情可怜,其罪可疑”,即罪犯处境值得同情,但犯罪事实存疑。
结构分析
司法实践
明清时期,官员在“秋审”(死刑复核)中会将“矜疑”类案件上报,罪犯可能因此减刑或免死。例如清代方苞《狱中杂记》记载:“以矜疑减等”,说明该术语直接影响判决结果。
文献记载
“矜疑”体现了古代司法对人性的考量与审慎态度,通过结合案情疑点与罪犯处境,平衡法律严苛性与社会伦理。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例,可参考《狱中杂记》等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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