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已画可的诏命。《宋史·施师点传》:“先是,州郡上供或不以时进,立岁终稽考法,及是,主计臣有喜为督促者,乞不待岁终先期行之。画命已下, 师点 矍然曰:‘此策若行,上下逼迫,民不聊生。’”
画命是汉语中一个具有特定历史语境的专业词汇,其核心含义指帝王书写或签署诏令的行为,后引申为掌管起草、颁布重要文书的职务。以下从词义、词源及用法三方面解析:
帝王诏令的签署
指古代帝王亲笔书写或签批诏书、敕令的行为,强调最高权力对文书的最终确认。例如《周礼·春官》载:“内史掌王之八枋之法,以诏王治……凡命诸侯及孤卿大夫,则策命之。”其中“策命”即包含“画命”的仪式性环节。
来源:《周礼注疏》(中华书局点校本)
文书起草的职务
唐宋时期,“画命”成为官职职能的代称,特指中书舍人、翰林学士等负责起草诏敕的官员。如唐代白居易曾任中书舍人,其职责即“掌画命”。
来源:《新唐书·百官志》
“画”取“签署、书写”之义(《说文解字》:“画,界也,象田四界”),引申为批阅文书;“命”指帝王政令(《尔雅·释诂》:“命,告也”)。二字合成后专指诏令的制定与颁布。
北宋《册府元龟》载:“唐制,中书舍人六员,专掌画命。”说明该词在唐代已定型为职官术语。
来源:《册府元龟·卷五百五十》
虽现代汉语极少使用“画命”,但明清史料中仍有踪迹。例如:
《明史·职官志》:“翰林院学士,掌制诰、史册、文翰之事,以考议制度,详正文书,备天子顾问……凡经筵日讲,纂修实录、玉牒、史志诸书,编纂六曹章奏,皆奉敕而统承之。凡草拟诸敕,谓之画命。”
此处明确将诏敕起草职能称为“画命”。
来源:《明史·卷七十二》
结论:“画命”属历史行政术语,本义为帝王签署诏书,后扩展指代诏令起草的官职行为,其语义演变深刻反映中国古代文书制度的权力象征。现代研究可参考《中国历代官制大辞典》(商务印书馆)及《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吴宗国著)等权威文献。
“画命”是一个汉语词语,其含义在不同语境下有差异,主要存在两种解释:
根据《宋史·施师点传》记载,该词指代“已画可的诏命”,即皇帝审批后正式生效的官方文书。例如在宋代行政流程中,官员上奏的文书需经君主用朱笔“画可”(批阅同意),才能成为具有效力的政令。这一用法属于古代政治术语,强调诏令的法定性。
另一种解释源自民间玄学,指用画命师的血在将死之人的眼、鼻、口处划画以延长寿命的仪式。此说法带有迷信色彩,描述通过特殊手法“封住天命”来续命五年,多见于稗官野史或口头传说,缺乏权威文献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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