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呈报;禀告。《元典章·兵部三·站户馀粮当差》:“路府州县将富豪户计放免,止凭乡司人等供报,多有虚装。”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编审·立局亲审》:“必係将成丁隐漏,以幼小子女搪塞,务须唤问里书里长等,严詰户长……如俱不供报,取里书等连名甘罪结状存案。”
"供报"是汉语中具有复合语义的古代行政与司法术语,其核心含义指通过正式程序向上级机构或官方提交信息,包含陈述、申报、记录三重行为属性。在《汉语大词典》中,其释义为"将案情或事项详细上报"(来源:汉语大词典出版社),这一概念在中国古代文书制度中形成系统化应用。
分字溯源可见:"供"字从人从共,原指祭祀时恭敬陈设祭品的行为,后引申为陈述、呈献之意;"报"字从幸从卩,甲骨文象形为双手捧物呈送,本义为向上回复或告知结果。二字结合后构成层级递进的行政流程,即通过陈述完成信息传递,最终形成官方记录。例如宋代《庆元条法事类》规定,地方官员需将刑狱案件"具情供报刑部",体现其作为法定程序的严谨性。
在司法实践中,"供报"特指涉案人员的正式陈述与官府记录的结合体。明代《问刑条例》载:"凡鞫问罪囚,必先令其亲笔供报",此处既包含嫌疑人供述行为,也指代形成书面卷宗的法定程序。该制度在清代发展为"供状"与"呈报"的标准化文书体系,成为司法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现代汉语中,该词仍保留在特定专业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数据库收录的古代法制研究文献中,将"供报"定义为"司法活动中当事人陈述与官方记录的双向互动过程"(来源:中国法学网)。这种历时性语义流变,反映了中国古代行政与司法制度的精细化特征。
“供报”是一个汉语词汇,在不同语境下有以下解释要点:
指“呈报、禀告”,即下级对上级或个体对官方的信息汇报。这一解释在多个来源中均有体现,如《元典章》中提到的户籍信息呈报,以及现代词典中强调的“汇报工作情况和成果”。
如需更深入考证,可查阅《汉语大词典》或《古代汉语辞典》相关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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