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谓按照律令惩治人。 唐 沉佺期 《被弹》诗:“平生守直道,遂为众所嫉。少以文作吏,手不曾开律。”
"开律"是汉语中具有复合语义的古代词汇,其核心含义可从以下两个维度解析:
一、法律规范范畴 指代国家法典的颁布与实施,常见于古代政令文书。《汉语大词典》将其定义为"制定并颁布律令",如《宋书·礼志》记载:"汉祖开律,事逾三代"。该词特指政权建立初期确立法律体系的行为,强调法典编纂的系统性和权威性。
二、音乐理论领域 在乐律学范畴,"开律"指制定音律标准。据《中国音乐词典》记载,该用法源于《吕氏春秋》"黄帝令伶伦作律"的典故,表示通过科学测算确立音高标准体系。明代朱载堉《律学新说》详细论述了"开律"在十二平均律制定中的数理逻辑。
这个词在现代汉语中已较少使用,主要见于历史文献研究和传统音乐理论研究领域。其构词法采用"动词+名词"的使动结构,符合古汉语常见构词规律,体现了汉语词汇发展的历史层次性。
“开律”是一个汉语词语,其核心含义为按照律令惩治人,主要出现在古代文献中。以下是详细解释:
“开律”是一个具有明确法律惩戒含义的古典词汇,需结合历史背景及具体文本理解其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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